旺角騷亂涉水樽襲警 辯方:政治立場與襲警行為不能相提並論

撰文:陳雯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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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陳柏洋稱他一向都有戴眼鏡,這特徵與警員筆錄行兇者的特徵不乎。(陳雯慧攝)

今年大年初二凌晨爆發的旺角騷亂事件中,熱血公民成員陳柏洋被指兩度向警員投擲水樽並拒捕,事後被控襲警和拒捕兩罪,他早前否認控罪,控方今陳詞指警方與被告無仇無怨,警員不會誣衊被告,但辯方陳詞反駁,被告和警方也無仇無怨,雖有不同的政治立場,不代表被告會向警方擲水樽,案件押後10月6日下午裁決。

被告陳柏洋(30歲),報稱任職侍應。控罪指,被告於2016年2月9日,在彌敦道和奶路臣街交界襲擊警員關光華,以及在彌敦道拒捕。

控方:警員與被告無積怨 無理由故意拘捕被告

案件爭拗在於當時制服被告的三名機動部隊警員錯誤拘捕被告。控方作結案陳詞指,根據被告的說法,當日擲水樽是另有其人,是一名穿着黑色上衣和帶着口罩,沒有戴眼鏡,更在擲樽後在被告左前方走向左後方,但在錄影中根本沒有此人存在,而且在拘捕過程中被告可能被扔掉眼鏡,被告之前無犯事記錄,和警方無積怨,周圍都是示威者,無理由在眾目睽睽下特意拘捕被告。

控方續說,被告辯稱站在馬路上觀眾,警方無理由正追逐一名奔跑人士,而改去拘捕一名站在馬路上的被告,另外被告被捕後反抗激烈,需要三名機場部隊成員用三分鐘時候才將他按在地上,期間更令警員失平衡,而被告被捕後從無投訴遭錯誤拘捕,反而投訴一些連自己都忘記的無關事上,所有的辯解都是不合理,反之警員口供合理,其中一名警員只和被告相距三米,中間沒有其他物品阻隔,清楚認出被告。

辯方:警員記錄行兇者特徵與被告不乎

辯方反駁,拘捕被告的其中一名警員在案發時已工作20小時,他也承認很疲倦,情況極之混亂,完全無提及過被告沒有帶眼鏡,而他在庭上作供更表示不記得。但另一名女警作供指,若被捕人士帶着口罩,面上有沒有帶眼鏡是重要的特徵,更會筆錄,而辯方傳召一名牧師作供指,從未見過被告無帶眼鏡,認為警方在拘捕過程已有疑點。

對於控方質疑當時黑暗,被告沒有理由清楚看出擲樽人士,們辯方要求裁判官翻查新聞電影片段,當時雖暗但非黝黑至未能看到物品,而當日更發出寒冷天氣報告,被告穿著保護自己的衣物,一手戴手套,一手因要按電話而無戴手套,若他要向警員擲樽,理應二手都戴手套令水樽無指紋,更反駁被告和警方無怨無悔,不代表被告會向警方擲水樽。

案件編號:KCCC 514/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