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百科】貓狗成了人類朋友不能吃? 立例禁吃與一病症有關
香港有很多人養貓狗作寵物,貓狗就像是我們的朋友,聽到有貓狗的肉被吃,特別令人感到不安和嘔心。為何只有吃貓狗的肉屬違法,豬牛羊以至鴕鳥肉等肉類,卻沒有被禁,原來這法例的引入,與當年想杜絕瘋狗症有密切關係,而該法例訂立後,便一直沿用至今。
至於坊間流傳吃野味及貓狗等可養生,有中醫師稱這只屬傳說,這類野生動物營養價值,與其他常吃肉類無異。但進食存在風險,有可能染上稀有病毒,故認為若要補身,最好還是憑中醫的臨床診斷及食療為佳。
屯門法院(10月20日)審理一對表叔與表姪女疑將已死去的家貓煮食,雖然認罪的表叔辯稱,貓只是煮給狗吃,但兩人仍因違反《貓狗條例》中,使用貓肉作食物而被票控。
香港人每年消耗的肉量不少,為何只有吃貓狗的肉屬違法,豬牛羊以至鴕鳥肉等肉類,卻沒有被禁止?原來訂立這法例,與當年想杜絕瘋狗症有密切關係,而該法例訂下來後,便一直沿用至今。
香港法例特別有一章定名為《貓狗條例》,是於1950年才在香港立法,該法例訂立與當時瘋狗病泛濫有關。當時政府為了公眾健康,禁止任何人把貓狗肉用作食物,故在第167A章的第22條,明確地限制不能以貓狗肉用作食物,且不論是否給予人類食用,或動物食用,均屬違法。該條例在90年代曾作修訂,當中不少條款已被廢除,但食貓狗肉這條款,卻一直保留至今。最高刑罰是罰款5千元及監禁半年。
《貓狗規例》禁止屠宰狗隻或貓隻作食物。舉證責任
(1) 任何人不得屠宰任何狗隻或貓隻以作食物之用,不論其是否供人食用。
(2) 任何人不得售賣或使用或允許他人售賣或使用狗肉及貓肉作食物。
違反者可處罰款$5000及監禁6個月。
犯者曾被判囚30天
這條例雖然一直存在,但執法不嚴,及至1998年才有首宗案例,當時男子歐木添被發現在同年2月,於將軍澳臨屋區劏狗被捕,他被捕後承認有20年食狗肉嗜好,更經常捕殺流浪狗,結果被罰款2千元及入獄一個月,緩刑一年。
2006年11月,四名男子被發現在元朗水蕉老圍一村屋,把飼養的唐狗浸死後煮食。四人被引用《貓狗條例》被判入獄30天,成為首宗因食狗肉而被判囚案件。
中醫師:吃野味易病從口入
然而在毗鄰的中國大陸,仍有不少地方有吃「野味」的習慣,他們既有俗稱吃「龍、虎、鳳」,即蛇、貓及雞可補身的說法。在廣西玉林,更在每年六月舉辦狗肉節,並在全年最熱的一天,食用荔枝和狗肉,認為這有助進補。
從醫逾40年的香港中醫師公會會長關之義卻稱,吃野味養生純屬民間傳說,更指為滋補身體而吃野味,有可能弄巧反拙,例如2003年重創香港社會的「沙士」,已證實病源主要來自果子狸等「野味」。而野生動物被污染及帶有病毒的問題亦日益嚴重,他提醒吃「野味」的人士必須多加小心,以免病從口入。
牛羊肉與狗肉功效相約
關又指,要補身並非一定要吃「野味」,雖然在中醫角度有指狗肉有壯陽補身功效,但他指狗與人類關係密切,他並不建議食用,並指羊肉及牛肉其實亦有相同功效。若然希望達滋陰的功效,他建議可食用水魚或龜,但強調不應食用瀕臨絕種的動物,若真的要補養身體,最好還是向中醫求診,以中醫的專業臨床診斷,並配合食療才達至目的。
至於首名因為吃狗肉而被定罪的男子歐木添,雖然未有因食狗肉而坐牢,但他在案件暴光後,經常被鄰居指罵為「狗屠夫」,又曾遭區內青年圍困及襲擊。以領綜緩為生的歐,於2000年9月跳樓自殺身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