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酒噴智障童 女老師上訴失敗 即時收柙服刑10月

撰文:鄧子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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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梁佩琪(右)上訴失敗,即時還柙。(資料圖片)

元朗特殊學校一名前女教師,兩年前用消毒火酒噴向7名6至7歲智障學童,早前被裁定11項襲擊兒童罪名,被判囚10個月。女教師不滿定罪提出上訴,並爭拗裁判官只考慮她「高度可能」令學童受到損害,而非法例要求的「相當可能導致」學童損傷為定罪基礎,認為定罪不當,應判她無罪。又稱她因被定罪而失去教職,承受很大壓力,若然她上訴得值,亦不應重審,惟法官今駁回她的上訴,女老師並須即時押返監獄服刑。

官:上訴人確知火酒會傷及眼和身體

原訟庭法官全數駁回其上訴理據。上訴人代表律師先質疑,控罪基礎遺漏了「不必須的苦楚或健康損害」的控罪元素。但高院法官認為,裁判官清楚確認上訴人知道火酒會傷及眼睛和身體,而故意襲擊的健康損害本來就屬於不必要,因此只要確認上訴人故認襲擊帶來身體損害,上訴人罔顧有關後果,控罪有否提到有關字眼已是可有可無。

另外,上訴人亦質疑未有足夠證據裁定,她所使用的火酒是70%的2-丙醇,但法官認為,裁判官具足夠環境證供作出有關裁定。法官亦不接納上訴人提出有關行為未足以構成「相當可能導致兒童受到健康損害」的程度,法官認為香港判例都裁定過輕微的受傷也構成「損害」。

現年48歲的上訴人梁佩琪,被裁定於2013年9月至2014年7月期間,於保良局羅氏信託學校任教師時,用消毒火酒噴向6至7歲智障學童的臉和面部,涉案學童均有嚴重智障、失聰,、癲癇或言語障礙等不同情況,有關片段早前在網絡上流傳而揭發案件。上訴人在獲保釋等候上訴前,已服刑11星期。

案件編號︰HCMA 14/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