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條例】女設計師承認藏3枚汽油彈 官明言判監無可避免
撰文:郭顥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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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設計師涉嫌於去年10月參與全港十八區的示威活動時,在大埔被發現其背包有3枚汽油彈,今被改控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她今(9日)在粉嶺法院認罪,並稱當時只是想把該些汽油彈帶離現場。裁判官明言案情嚴重,又指汽油彈對社會或被告本人均可構成危險,判監無可避免,把案押後至本月24即農曆年卅晚判刑,期間被告須還柙。
女被告王琬瑜,23歲。控方原以《簡易治罪條例》下的藏有攻擊性武器罪檢控王,控方今要求修改控罪,改以《公安條例》下的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提控,而王亦承認新修訂的控罪,即於去年10月13日,在大埔運頭坊近運頭角休憩處的公眾地方,管有三枚汽油彈。被告沒有案底。
案情指,當日下午6時許,警方接報指有大批示威者在大埔廣福道附近聚集。警員到場後,見有約10至20人嘗試逃走,警員將被告遭制服,當時被告戴著面罩、手套及帽,警員以非法集結罪名拘捕她。
被告背包內有3枚汽油彈
被告遭帶返大埔警署後,警員在其背包內發現三枚汽油彈、一個載有透明液體的膠樽及一條毛巾。被告警誡下保持緘默。經化驗後,證實有關汽油彈及膠樽內含相同的易燃液體。
辯方律師求情指,被告前年在理工大學服裝及紡織課程系畢業,之後成為設計師,是一名基督徒,平日熱心社區服務,有探訪長者,亦及有為殘疾人士舉行時裝表演等。
案件編號:FLCC4597/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