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條例】18區開花行動被發現藏2枝汽油彈 22歲男囚1年

撰文: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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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威者於去年10月13日發起「18區開花」行動,一名無業男子被指於當天在將軍澳示威期間,藏有兩支汽油彈,因此被控管有攻擊性武器罪。他今(2日)在觀塘法院認罪,裁判官判刑時指,汽油彈具殺傷力,而被告明顯破壞公眾安全,幸好未造成破壞及傷人,最終決定判他監禁1年。

明白政治問題不應以暴力解決

辯方替被告劉嘉柏(22歲,無業)求情時指,被告明白政治問題,不應以暴力解決。而被告是次犯案令家人擔心和影響前途,他深感後悔和無力。

官指汽油彈具殺傷力

裁判官判刑時指,汽油彈具殺傷力,而被告明顯是有意破壞公眾安全,猶幸未造成破壞及傷人。裁判官指本案案情嚴重,須判阻嚇性刑罰,最終判囚12個月。

被告逃跑曾棄下背包

案情指,大批示威者在去年10月13日,在唐明街一帶堵路。警方到場驅散,見被告逃跑。他在逃跑期間,拋下背包及脫去上衣,但最終在尚德停車場二樓被捕。警方在其背包檢獲兩支汽油彈和打火機等。

案件編號:KTCC1837/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