屯門2間瀝青廠違反空氣污染條例被定罪 分別罰款9千及1萬元
撰文:黃金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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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別屬於「香港瀝青(環保)有限公司」及「道路瀝青有限公司」在屯門龍鼓上灘的兩間瀝青廠,因未有妥善操作粉塵過濾設備及不當儲存石礫,造成空氣污染,今日(24日)在粉嶺裁判法院被裁定違反《空氣污染管制條例》,分別被判罰款9,000元及10,000元。此外,「香港瀝青(環保)有限公司」的董事亦被控違反《空氣污染管制條例》,被判自簽5,000元及守行為24個月。
環境保護署人員在今年4月例行巡查時,發現「香港瀝青(環保)有限公司」在上址的瀝青廠有大量粉塵飄散,造成空氣污染。經調查後,署方人員發現廠房沒有妥善操作防塵設備,引致大量粉塵從過濾器排出,違反指明工序牌照的要求。根據紀錄,該瀝青廠曾屢次違規被定罪,其公司董事亦涉嫌管理疏忽或不作為,未有確保廠房遵從牌照要求運作。翻查資料發現,該公司於2017年亦曾被環保署控告違反相同條例,當時被判罰款。
此外,環保署人員在6月調查另一宗投訴時,發現屬於「道路瀝青有限公司」在上址的瀝青廠將石礫存放在露天地方,產生塵埃,違反指明工序牌照的要求。環保署經蒐證後,遂根據相關條例檢控涉案上述兩間瀝青廠及有關董事。
根據《空氣污染管制條例》,瀝青工程為指明工序,必須向環保署申領牌照並嚴格遵從牌照訂明的條款運作。若牌照持有人違反牌照條款要求,初犯者最高可被處罰款10萬元;第二次或其後再被定罪,最高可被處罰款20萬元及監禁6個月。至於疏忽管理的經營者,一經法庭定罪,亦須負上個人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