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條例】保安員稱幫人帶開山刀斧頭 官指武器具殺傷力囚1年
9月21日元朗有大批市民聚集,發生警民衝突。一名男保安被搜出背包藏有斧頭、開山刀等,他早前承認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辯方今(19日)求情指,稟性純良的被告,一時愚蠢幫人帶走武器才犯罪。惟署理主任裁判官張潔宜質疑說法真偽,並指當時示威者已開始投擲汽油彈,警方是在衝突現場檢取該些體積大、殺傷力強的武器。她認為案情嚴重,判被告即時入獄一年。
被告並藏有斧頭短劍及軍刀
被告劉嘉駿(25歲,報稱保安員)承認今年9月21日在元朗鳳琴街金龍樓地下,藏有一把短劍、一把斧頭、一把軍刀及一把開山刀。
求情自認魯莽愚蠢
辯方求情稱背景報告非常正面,指被告是奉公守法、有承擔的年青人。她續道,被告因一時愚蠢、魯莽助人才會犯案,從沒打算以武器傷人或破壞財物。被告沒有想清楚隨之而來的法律責任,但願意承擔後果,感化官亦覺他合作及深切後悔。
家人指被告單純內向
被告的母親在求情信形容被告單純內向,事件對家庭造成很大打擊。其師長也撰信指他稟性純良、熱心服務,是一名好學生。辯方再補充,被告的家庭依賴其收入,但他經過此案後難以再任保安,被告就案件付上沉重代價。
官對被告說法存疑
張官判刑時指,雖然辯方表示武器上沒有被告的指紋,但物主可戴上手套以防留下痕跡。她不排除被告是受人所託帶走物品,但同時質疑這是否屬實。
不能忽略武器可帶來的風險
張官又指,示威者攜帶該些武器,唯一的合理推論是他們會於有需要時使用;而當時的示威者訴諸武力,已開始投擲汽油彈。即使案中無證據顯示有人曾使用涉案武器,但不可忽略當中風險。
張官形容案中的武器體積大、刀鋒銳利,可致傷亡。她強調警方是於衝突現場檢取該些物品,案情極為嚴重。被告認罪按例獲減三分之一刑期,並因有穩定工作及良好品格而再獲減刑2個月,最終須入獄12個月。
控方欲取被告背景報告被拒
控方申請索取背景報告副本,遭辯方質疑目的。控方解釋會以此了解量刑,張官表示剛才已說明被告因捐款、將大部份收入用作家用等等而獲減刑,故拒絕控方的申請。
案件編號:TMCC1895/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