玫瑰崗男生被劃傷面頰案 事主被告口供均存疑 官裁菲籍男生罪脫

撰文:郭顥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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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讀跑馬地玫瑰崗的一名菲律賓籍男學生,涉嫌用原子筆劃傷一名同學面頰,令其血流披面並留有疤痕,菲籍男生因而被控傷人罪,案件今(12日)在東區法院裁決,裁判官認為無論事主與被告,其證供都有不實之處,以疑點利益歸於被告,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無罪釋放。

菲律賓籍被告Aramiz Julyan Zita Delfino經審訊後被裁定傷人罪不成立。(資料圖片)

被告Aramiz Julyan Zita Delfino,18歲,被控於今年4月11日,在玫瑰崗學校的男更衣室內,非法傷害17歲姓蔡的男事主。

控方案情指,事主今年4月9日放學後前往搭巴士時遇到歲被告,被告向事主說粗口,事主不滿,並反罵被告,二人互有推撞,繼而互毆,最終不歡而散。

事發當日在小食部相遇

案發當日,兩人在校內小食部相遇,被告不諳廣東話,事主找朋友翻譯,問被告為何兩天前向他動粗,兩人繼而到更衣室再傾,事主要求被告道歉,被告不肯,二人在更衣室內爭執,期間事主感到臉頰被冰冷硬物劃過並有流血。

被告自辯時指事主在更衣室內挑起打鬥,又打他的眼及臉,他遂取出原子筆自衛,又強調無意傷害事主,亦不知道弄傷了他。

官指二人證供有矛盾及可疑之處

裁判官裁決時指,事主供稱在小食部遇見被告,惟事主的同學卻稱事主與被告見面一事其實早有計劃,質疑兩人證供互相矛盾,再者,裁判官認為,若事主只是要求被告道歉,為何要進入更衣室,認為並不合理。

但裁判官亦同時認為被告取出原子筆時,是否真的為了自衛,認為他沒有道出全部經過。但他指在庭上見到事主臉上的傷痕,對他受傷一事感到非常遺憾;惟事主未道出全部事實,即使被告也可疑,由於無法證明被告是有意圖還是意外弄傷事主,在疑點利益歸於被告的情況下,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案件編號:ESCC152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