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牙痛求醫未上庭 法官堅持聆訊繼續 男子定罪後覺不公求翻案
被裁定販毒罪成的被告,稱他因為牙痛因而缺席了半天的審前程序,惟當時正在處理其警誡口供的呈堂性,原審法官卻明言除非被告已死或快要死,否則法庭都會繼續,又認為對被告沒有影響。但被告指,就在這個下午,碰巧傳召了疑誘使他招認的警員,最後法官裁定其警誡供詞可呈堂,他最後亦被定罪成及被判入獄8年半。該被告認為原審法官的處理不公,令他無法得到公平審訊,今(28日)在終審法院要求翻案,終院押後裁決。
曾在會面錄影作招認
上訴人鄒浩賢在高院經審訊後被裁定販毒罪成,指他於2016年8月21日,在粉嶺祥華邨販運約41克的冰毒。
控方案情指,鄒當日被兩名警員截查,並帶到附近殘疾人士廁所搜身,檢獲涉案冰毒。控方指鄒警誡下承認買下毒品自用,警員有把他的話記在記事簿下。鄒在錄影會面也道出相類說法。
早上到庭已感不適
惟案件帶上高院處理時,鄒卻稱是非自願下作出招認,故在案件正式開審前,先在沒有陪審團下,進行一個名為「案中案」的程序,以決定警員記事簿中和錄影會面可否呈堂為證供。
該「案中案」程序在去年2月9日星期五審了一個下午,周一早上續審時,鄒透過律師告知法庭他感到不適,但原審法官卻回應說,可以在鄒缺席但其律師在場的情況下繼續。其代表大律師當時指,這是其中一個做法。至上午約11時,鄒要求在其缺席下繼續聆訊,獲原審法官批准。
除非死去或快死否則聆訊繼續
法庭經過早上小休後,辯方律師稱鄒下午需要看醫生,法官再重複其之前說法,更指除非他死去或將會死去(unless he was dead or dying),否則「案中案」都會繼續,並指此舉對上訴人沒有損害。之後鄒有被送返法庭,直至1時的午飯時間。
缺席聆訊傳召關鍵警員
至案件下午再開庭時,辯方律師指鄒因牙痛問題,已返回收押所。而案件則在上訴人缺席下,審訊下午繼續傳召證人作供,並傳召了一名鄒指稱誘使他招認的警員。
鄒翌日返回法庭,並有在隨後的「案中案」中自辯,是警員誘使他承認管有涉案毒品,又指毒品其實屬於和他同行的女子。原審法官未有接納鄒的說法,但接納了警員在「案中案」的口供,裁定警員記事簿和錄影會面都可呈堂。而鄒最終亦在審訊中被裁定罪成,被判囚8年半。
上訴庭法官翻看文件時發現
鄒曾向上訴庭提出上訴,但他當時並無律師代表,故未有提到「案中案」時曾出現他缺席聆訊一事,上訴最終被駁回。惟上訴庭的法官在撰寫判詞時翻看相關文件,發現了此事。但由於上訴庭當時已決定駁回其上訴,因此不再重開上訴案處理此議題。
鄒非自願放棄其出席審訊
鄒在終審法院上訴時有律師代表,其上訴書面陳詞強調,《人權法》列明被告可享出庭受審的權利,期間可立即給予律師指示。其律師指,鄒當時非自願放棄其出席審訊的權利,而當時處理的正是針對鄒的重要證據。
未有再庭無法給證人壓力
上訴方認為,被告出席審訊,可看及聽到證人作供,而相關作供是用作指控被告。即使被告已給予指示,大律師可作出盤問,但被告若被剝奪在庭,將無法面對證人及給予證人「壓力」。上訴方強調,「正義不僅要伸張,還須彰顯於人前」(Justice must not be done,but must be seen to be done)。
斟情讓被告缺席必須謹慎處理
上訴方強調,法官可斟情在被告缺席下繼續審訊,但用此斟情權必須非常謹慎,在例外的情況下才可使用該斟情權。但本案的原審法官未有解釋,為何本案是例外的情況,可使用該斟情權。
斟情權是否恰當 審訊是否公平
終院法官馬道立指本案要處理兩部份,首先為原審法官是否正確行使斟情權,在被告缺席下繼續審訊。而若原審法官非正確行使斟情權,則要考慮案件是否公平審訊。
代表鄒的大律師謝英權強調,原審法官錯誤行使斟情權,剝奪鄒的權利,又強調若鄒在場的話,會對證人的作供造成「壓力」。惟馬官問,該控方證人是否在之後的審訊中仍有作供。謝大律師指,該警員之後也有作供,但原審法官亦裁定涉案警員記事簿和錄影會面都可呈堂。
質疑會否令外界質疑本港的系統
律政司的代表回應指,鄒一直有大律師代表,原審時有大律師代表出庭,該大狀亦得到鄒的指示。此外,整個「案中案」只有六名控方證人,鄒缺席期間,只傳召過一名證人。
法官麥嘉琳則問,此類情況會否令外界質疑本港的系統,律政司代表回應指,的確要考慮公眾的觀感,但認為本案不屬法官所指的情況。
終院法官押後裁決。
案件編號:FACC 4/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