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3中大禁制令】學生會求禁警入校 法庭拒頒臨時禁令
中文大學學生昨與警方在校園內爆發爆衝突,中大學生會會長蘇浚鋒指警方四度在沒有搜令或合法理據下進入中大,並於本月11日及12日使用催淚彈及橡膠彈等的做法違憲,提出司法覆核。他今(13日)就案件向法庭申請臨時禁制令,禁止警方在沒有搜查令或按法例准許下進入中大校園,及禁在校園使用「群眾處理武器」,律政司亦派出資深大狀孫靖乾作出庭回應,強調公安條例賦予警方權力入校執法,高等法院下午6時開庭,法官聽取雙方陳詞後, 拒絕批出臨時禁制令。申請人表示會上訴,法官即時拒絕,申請人需支付訟費。
官指確有出現堵路情況
法官裁決指,前日的「三罷」行動不顧公眾安危癱瘓香港,證據顯示當天的確有很多示威者在中大二號橋及附近掟磚、汽油彈及其他物品,堵塞吐露港公路及東鐵綫路軌,危害道路使用者的生命及安全。法官認為警方有合理理由相信或會有構成破壞安寧的情況出現,便有權根據《公安條例》第17條驅散在任何地方舉辦及任何種類的公眾集會。
認為警方確有必要進入中大校園
法官續指,警員有責任及義務用盡可行的方法去維持社會安寧、防止罪行發生及保護市民財產,為了保障社會安寧,在普通法中,警方也獲賦予權力進入私人地方,而警方當時明顯有需要進入中大範圍,臨時禁令會阻礙警方執法。
蘇淩鋒稱對裁決感失望
蘇浚鋒在庭外表示對裁決感到失望,但指法庭拒批禁令非可以將警暴合理化,亦不代表警方可違反指引或《公安條例》,而無論今日結果如何,香港人仍會繼續抗爭,堅持「五大訴求,缺一不可,解散警隊」。對於會否擔心禁令會致同學與警方衝突升級,他直言「從來升唔升級都係警方決定」。
中大昨有119人受傷
代表申請人的資深大狀余若薇指,雖然中大二號橋屬於公眾地方,但中大校園屬私人地方,若校園內發生違法行為,警方只能在校方要求下才可進入校園執法,若中大內有人集結,這屬於中大的事務,警方不能單單是因為有學生在中大範圍內,便界定為公眾集會,繼而向校園發射1567個催淚彈、橡膠子彈及發射顏色水,以致有119人在中大內受傷,健身室甚至要用來安置傷者,亦需要醫生在場進行診治。
警方應得校方許可才進校園
再者,警方未有證據顯示中大內發生何種刑事罪行或破壞安寧的情況出現,余形容警方沒有任何合法理據「故意入侵」中大。余續指,中大的保安應由中大自己管豁,若警方要根據《警隊條例》,在沒有搜令下進入私人地方進行拘捕,警方必須要向校方提供有關人士的姓名,獲校方同意下才可以進入校園,又或者警方其實可以進行預約逮捕。
中大學生是守護自己的家
余又指,現時未有證據顯示校園內發生暴力或有關暴動的事件,唯一的證據是警方擅進中大,令中大學生要出動守護自己的家。余表示,警方不願承諾不再在沒有校方同意下進入校園,所以申請方才需要有關禁令,若法庭不批禁令,將會等同給予警方許可繼續作出有關行為。
余強調,他們並非要法庭縱容暴力,或站在示威者一方,而只是要確保警方的做法合法,令他們受到法例限制。
政府強調警方有權入校執發
不過,政府方反駁根據《公安條例》第2條,公眾地方是指公眾有權進入或獲准進入的地方,而公眾也獲准進入中大校園範圍,若中大內有破壞安寧的公眾集會,警方也有權執法。
指示威者有向警掟磚及汽油彈
政府方又指,警方在前日接報吐露港公路遭堵塞,有證據顯示有逾100名示威者在中大二號橋上向吐露港公路及東鐵綫路軌掟磚及汽油彈,所以才引致警方到二號橋進行驅散,以防示威者危害道路使用者的安全
指警方無權擅闖私人地方調查
申請人蘇浚鋒在入稟文件中,引述《基本法》第29條,指香港居民的住宅和其他房屋不受侵犯。禁止任意或非法搜查、侵入居民的住宅和其他房屋;而《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14條亦指出,任何人之私生活、家庭、住宅或通訊,不得無理或非法侵擾其名譽及信用,亦不得非法破壞。而《警隊條例》第50條所賦予警方的權力也不適用於警方單單想進入私人地方進行調查的情況。
認為警方無法律理據進入中大
文件又提到,中文大學的範圍由中文大學所擁有及管理,對於很多學生來說,中大相等於他們第二個家,證據顯示警方至少在本月6日及7日,兩度在沒有搜查令的情況下進入中大範圍,而警方當時亦未有指出他們欲拘捕的人士,直言警方沒任何法律理據支持他們進入中大。
警方無權阻人在中大內進行集會
再者,警方不能驅散或阻止任何在中大範圍內進行的集會,因為根據《公安條例》第17條,警方只能驅散「公眾集會」。
文件續提到,警方昨日進入中大範圍引致學生與警方爆發嚴重衝突,並導致悲劇後果,而證據顯示中大學生會用盡方法阻止警方進入中大,有人更準備為此付出生命,有鑒於公眾利益,望法庭頒臨時禁令阻警方非法進入中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