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運之神擦身過 中六合彩三奬忘領錢 控馬會不公申上訴被拒

撰文:陳雯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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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會於2011/12財政年度,據傳曾有一期逾千萬六合彩頭獎無人認領。(資料圖片)

不少人夢寐而求發橫財,惟有市民中了六合彩三奬,原可獲$47,140彩金,卻未有如期在攪珠後60日內領取,結果遭馬會沒收。該名市民深深不忿,早前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要求取回奬金,被判敗訴,其後再上訴至高院,投訴馬會的規則違憲,惟最終亦被駁回上訴申請。

投注站跟戶口購買 領取獎金限期不同

「痛失」彩金的上訴人張國華,早前在高院提出上訴,他不滿答辯人香港馬會奬券有限公司對派彩有兩類不同處理方法。若在投注站購買六合彩的彩票,須根據《奬券規則》第2.16條規定,須於攪珠日期起計的60天內領取彩金;但若通過投注戶口購買而中奬,馬會可從電腦記錄中知悉中奬者身份,在60天內將彩金存入中奬者的投注戶口內。上訴人認為此違反《基本法》規定香港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及享有在香港法律保障的其他權利和自由。

官:有關規定實施30年屬有法可依

不過,高院法官不認同申請人說法,並指該規定已實施了30多年。在彩票及投注站的海報上提醒投注人士有關的規定,有法可依,而且馬會的董事局有權制定《奬券規例》,規限投注者和管理奬券機構之間的權利及責任,亦有權為不同的客戶訂立不同的合約條款,以便為某些客戶提供方便。這亦不能說為在法律面前受到不公平的對待,故裁定馬會的做法沒有違憲,駁回申請人的上訴。上訴人並沒有聘請律師代表,馬會亦沒有派代表出庭,法官今在判詞中無就訟費下判令,上訴人取不回彩金亦不至要倒貼訟費。

案件編號:HCSA 25/2016

馬會表示,根據《獎券規例》履行向投注人士的派彩責任的同時,也要考慮實際行政運作的情況;而彩票設定有效日期也有助保障顧客利益。例如,若有顧客遺失中獎彩票並可於指定日期內向本會提出足夠資料申領彩金,經本會辨證後,又沒有其他申領者的話,本會便會於彩票有效期之後向遺失中獎彩票的顧客發還中獎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