廠商會中學前行政主任盜竊賬款31萬元罪成 判囚24個月

撰文:張美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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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會中學前行政主任劉賽華,涉挪用學校向學生收取的交流團及其他雜項費用逾31萬元,被廉政公署起訴。被告今日(10日)在區域法院被裁定13項盜竊罪名成立,違反《盜竊罪條例》第9條,判處入獄24個月。
法官判刑時表示,被告挪用學校賬款已違反誠信,又指她從沒有向校方表示願意交還款項。

案情指,54歲被告劉賽華於案發時任職廠商會中學行政主任及校務處主管,負責處理從學生收集的款項,並將款項存進學校的銀行賬戶及擬備相關會計紀錄。所有向學生收取的款項必須於同日存進廠商會中學的一個銀行賬戶,或於下一個工作天存進該銀行賬戶前,先存放在校長室的保險箱內。

廠商會中學約於2016年11月進行核數期間,發現於2015年9月至翌年3月期間,就13項活動或項目向學生收取,並交予被告共逾30萬元的現金款項不知所蹤。而該校於2017年2月11日在校內一間會議室找到11張由被告兩個銀行賬戶開出的已簽署支票,抬頭人為廠商會中學,涉及金額共逾31萬元。案情透露,每張支票均夾附某些與上述13項活動或項目有關的會計文件,當中涉及交流團、雜項及空調費用。

被告劉賽華被裁定13項盜竊罪名成立,違反《盜竊罪條例》第9條,被告今日(10日)在區域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判處入獄24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