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子站831衝突】有案例指CCTV不涉私隱 私隱署:須當事人同意

撰文:侯彩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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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31日晚上太子站發生嚴重警民衝突,警方在港鐵車廂內施放胡椒噴霧、揮動警棍,多人頭部受傷流血。其後網上流傳有人在事件中死亡,雖然政府及警方已就事件澄清,港鐵今日(10日)亦公開CCTV截圖,惟未能釋除公眾疑慮。港鐵多次重申片段涉及乘客的私隱不能隨便公開。
但由「股壇長毛」David Webb創辦的網站Webb-site引述2000年一宗法庭案件判決指,公開不含有被拍攝者的個人資料的照片時,這幅相片一般不會被視為個人資料。而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僅指,根據《私隱條例》,資料使用者只可將收集的資料用於收集時述明的目的,新目的用途必須得到資料當事人的同意。

▼港鐵公開831太子站部份閉路電視截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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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鐵今日(10日)公開8月31日當晚的26張閉路電視截圖,惟被問及為何拒絕公佈當晚閉路電視片段時,港鐵車務營運總監黃琨暐表示片段涉及乘客私隱,明白公眾關注,故已經在兩者之間做出平衡,同時強調提供的全部是事實。

惟網站Webb-site今日(10日)在對黃琨暐的說法表示關注,並同時引述2000年高等法院上訴庭一宗案例( Eastweek Publisher Limited and another v Privacy Commissioner for Personal Data)為例。該案裁定個人資料可以通過拍照而收集得到,但這並不表示所有相片也一定是個人資料。

而在收集個人資料時,資料使用者必須正在匯集某位已被認定或欲被認定人士的個人資料。換言之,如相片只顯示出某人的樣貌,但沒有包含該人的姓名或其他個人資料 (即該人只是一個「匿名拍攝對象」 ) ,這幅相片一般不會被視為個人資料。

▼831太子站事發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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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bb-site的文章又舉例指,某人或能在某照片中認出他本身所認識的朋友,不過這並不代表照片公開者有公開任何個人資料(Personal Data),因只有認識被拍攝者的人才會認出該人,而他們已經認識該人,故照片並沒有向不認識被拍攝者的人透露其身份。不過,當有人將照片再次發佈,同時加上能辨別被拍攝者身份的註腳,便是發佈了個人資料。

文章又指,不論港鐵公司和警方有何顧慮,都不應以私隱為藉口,應公開當晚閉路電視片段,而公開片段或能讓事實取代醜聞(maybe the ugly rumours will be replaced with facts about what actually happened)。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黃繼兒今日(10日)接受電台節目訪問時表示,一般而言閉路電視片段是否屬於個人資料,最重要的是收集該資料的目的。若港鐵原本使用CCTV的目的只是為了監察當時車站的人流或作公眾安全之用,而並非用於監察「有咩人來過」,CCTV片段拍攝目的亦非用於辨識被拍攝者,這並不涉及個人資料私隱問題。

黃繼兒指,「何時要開始考慮我們的條例(《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規定呢,就是首先要決定有否收集個人資料」。若拍攝片段中被拍攝者的「身份是好重要的,要追蹤這個人」 ,這便是收集個人資料。而「如果一個人在街上行,他的身份是什麼並不重要的,我們便不需要啟動我們的(個人私隱)保障原則,因為這個人的個人資料並不重要。」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黃繼兒回覆查詢時指,根據《私隱條例》資料使用者只可將收集的資料,用於收集時述明的目的,新目的用途必須得到資料當事人的同意。資料使用者亦有責任刪除已達致原來目的而不再需要的個人資料。

8月31日晚,太子站發生嚴重衝突,警方向車廂內發射胡椒噴霧,在車內的人求饒。(余俊亮攝)

同時,《私隱條例》亦訂明,若在不符合《私隱條例》的情況下使用或轉移有關個人資料,例如為了一個新目的和未能獲得當事人的同意,可考慮法定的豁免條文是否適用,例如為了防止或偵測罪行的目的。

黃繼兒指,一般而言機構要有意圖或嘗試去識辨個別人士的身份,或該人士的身份對機構所進行的攝錄是重要的,才算「收集」個人資料而受《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私隱條例》)的規管。而不論任何人士或機構,在收集個人資料時均需要在《收集個人資料聲明》述明收集資料的目的和使用範圍。

▼重組太子站事件時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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