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之鋒涉違保釋條件 控方證文件有誤 黃獲釋准今日離港

撰文:馮家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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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上月30日因涉6.21包圍警察總部被捕,案件早前提堂,法庭批准黃保釋,亦准他在特定時間內往外地出席演講。不過,黃(8日)在香港國際機場準備離境時,卻被指涉違反保釋條件被捕。黃今早(9日)於東區裁判法院再提訊,並確認保釋文件有誤,寫成黃於9月12日離境,故以為黃昨離港時違反了條款,裁判官批准黃於9月9日至23日離港,黃亦立即獲釋。

黃之鋒在庭外稱不樂見「擺烏龍」。(馮家淇攝)

黃之鋒被控「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組織未經批准集結」及「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等罪,案件早前提堂,並申請9月8日離港獲批,但他昨準備離境時被捕。

保釋條件與批准離港日期不符

錢禮裁判官確認寫有保釋條件的文件,與批准黃之鋒離港的日期跟早前申請不符。裁判官現批准黃之鋒9月9日至23日離港,前往德國和美國,其餘保釋條件則不變。

控方認文件出錯致歉

控方先在庭上致歉,指原本文件僅批准黃在9月12日至23日離港,承認文件內容出錯,並表示控辯雙方均有責任覆核相關保釋文件。

黃之鋒庭外表示,在現時濫捕情況下,出現「搞烏龍」的情況並不樂見,又在未起訴的情況下沒收護照,只會使衝突持續及得不償失。

案件編號:ESCC2031/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