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家達胞弟涉打女友 要脅公開裸照令她無面見人 案件開審

撰文:梁芷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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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鄭家威(左)是香港健美運動員兼California Fitness前董事鄭家達的胞弟。(梁芷君攝及網上圖片)

香港健美運動員鄭家達同為健身中心教練的胞弟,與同居女友疑因有第三者介入而起爭執,教練涉嫌三度向女友施襲,包括掌摑她的頭部、面部,更在打人後,要脅她不可報警,否則會將其裸照放上網,令她無面見人,更禁錮她在住所。教練在區域法院否認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恐嚇及非法禁錮等8罪。控方今早傳召女事主作供,她談起裸照時更激動落淚,要求法庭不要看她的裸照。

被告鄭家威(38歲),案發時於香港一大型健身中心工作,他否認2011年3月至2014年4月5日間,在長沙灣某單位,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恐嚇及非法禁錮女子X。

事主X供稱,她於2007年認識同於健身中心任職經理的被告,並於2011年發展成情侶及同居。同年3月某日凌晨,二人因第三者介入而發生爭執,被告突捉她雙手手腕,又摑她面和頭部數次,並把她推落地,她事後檢查發現沒有明顯傷痕。

案發前一星期拍下女友裸照

X翌日在任職的健身中心黃埔分行上班時,突然收到被告用whatsapp 發送一張事主的裸照。X指該照片是案發前一星期前拍下的,並說被告在他們同居的住所,曾用手機拍下她共17張裸照,而提及裸照時,她情緒突然變得激動,法官隨後休庭片刻讓她稍作休息。

事主期後續稱,收到裸照時感驚慌,因為被告在拍攝時稱會刪除相片,她沒想過被告竟將裸照留下,還傳送給她。她馬上致電被告,質問他為何要這樣做,被告恐嚇她說,如果她報警,便會將裸照放上網,令她無面見人。

X事後遷出單位,惟一個月後搬回去,再因第三者問題起爭執,被告再打傷事主面部、頸部及推她落地,令她左眼角、鼻及咀部受傷,及恐嚇會公開裸照,令她沒法在健身界工作。

事主稱遭掌摑面部50次

X供稱,2014年4月5日,二人再因第三者問題而吵架,期間被告用左手捏她頸,令她難以呼吸,右手則不停掌摑她面部50次,並把X推落地,X之後不停咳,事主央求說:「我求下你唔好再打我,再打我,會打死我」,但被告不但沒有停手,反而加大力度,繼續向她拳打腳踢,X指當時她蜷作一團。被告則繼續用左手按她頸及用右手打她頭頂,之後再用腳踢其肚、大腿及小腿位置,及踩她盤骨位置。

X不斷央求被告停手,及嘗試爬到門口,但被告將她按在地上,更不斷責罵她。X驚慌並大哭,提議致電其母,並由母親接她離開。被告隨後致電事主母親通話,X指被告當時顯得十分「勞氣」地說:「嚟唔到接佢?」被告之後致電胞姊鄭家儀到他們住所。

被告胞姐要事主簽署證明被告沒有打她

X指,鄭家儀約在一小時後到達,甫見到被告及X,她指無見到他們打鬥,但X成身傷痕,問事主是否跌倒。X則反應說:「你細佬打我。」被告把X抱上床,而鄭家儀則為她在瘀傷位置塗上藥膏。X對二人稱不會報警,只想離開,但被告說:「如果依家放你走,你咪會報警。」,X曾3次表示要離開,但被告卻不讓她走,並對X說:「你仲有裸照係我度,如果你真係報警,我會放上網,同埋快啲還錢,如果唔係,申請你破產」。

被告最終放X走,但要求胞姐鄭家儀跟隨X到住所附近,鄭家儀要X簽署聲明,指被告未有打X,反而是X跌傷。X本身不願簽下,惟鄭家儀堅決不簽不讓她離開,故無奈簽下。X之後用手機拍下傷勢,並將相片打印及看醫生。

聆訊下午繼續。

案件編號:DCCC 263/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