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場集會】機管局:教唆他人違臨時禁制令 或構成藐視法庭
有網民於本周一及周二發起「警察還眼」行動,令過百航班被取消,機管局於周二(13日)傍晚緊急申請禁制令,並於周三下午2時開始實施禁令,禁止任何人士非法地及有意圖地故意阻礙或干擾香港國際機場的正常使用;或出席或參與任何在機管局嚴格指定地方之外舉行的示威、抗議或公眾活動。
機管局今日(16日)發新聞稿補充,強調煽惑進行臨時禁制令禁止的行為,包括沒有任何合理原因下在機場任何部分遊蕩,有可能構成藐視法庭,並希望乘客能諒解措施所引起的不便。
執業大律師陸偉雄稱,遊盪在法律上有定義,而購物及接機具有一定目的,不屬於遊蕩,所以到機場購物及接機並非違反禁制令。
機管局今日發新聞稿稱,將繼續實施進出管制安排,機管局員工及保安人員將駐守多個不同進出管制檢查站,協助真正的乘客及機場員工進入客運大樓。機管局提醒旅客於航班起飛前至少三小時到達機場,預留時間作相關檢查。
機管局稱,留意到有人號召並非真正乘客的人士,到機場客運大樓進行購物及消閑等活動,惟臨時禁制令是禁止任何人在沒有任何合理原因下,在機場任何部分遊蕩,而此舉違反《機場管理局附例》(第 483A 章)的規定。
另外,機管局重申臨時禁制令,禁止任何人士非法地及有意圖地故意阻礙或干擾香港國際機場的正常使用;或出席或參與任何在機管局嚴格指定地方之外舉行的示威、抗議或公眾活動。臨時禁制令亦表明,不可理解臨時禁制令為批准任何有違反《公安條例》的示威、抗議或公眾活動。
機管局又強調,任何人士忽視遵守或忽視遵照臨時禁制令,或任何人士煽動、協助或教唆他人違反臨時禁制令,或會被控以藐視法庭及處以監禁及罰款。此外,相關人士亦可能被強制遵守臨時禁制令。
執業大律師陸偉雄表示,遊蕩在法律上有定義,當中包括漫無目的行為,若市民希望進內購物及接機是有目的行為,不應構成遊蕩罪。根據第483A章 《機場管理局附例》,若市民干犯遊蕩,最高將被罰款1萬元及監禁3個月。
但同樣根據第483A章 《機場管理局附例》,機管局可以要求人士離開某個區域,但機管局必須提出相關理據,若市民拒絕離開某個區域,有機會被罰款5萬元及監禁6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