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條例】不滿遊行集會需警方批准 郭卓堅等提司法覆核
撰文: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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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犯條例》修訂觸發多場警民衝突,而警方近期多次就示威和遊行發出反對通知書。「長洲覆核王」郭卓堅和退休攝影記者張德榮今(14日)入稟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他們要求法庭頒令,遊行集會要經過警務處處長和公眾集會及遊行上訴委員會主席批准,屬違憲。張德榮庭外指,不能因早前示威遊行中涉嫌違法行為,便反對其他的示威和遊行,並舉例謂:「你無可能因為一個人做賊,而唔畀人地出街。」
申請人為郭卓堅和張德榮,答辯人為警務處處長盧偉聰,以及公眾集會及遊行上訴委員會主席彭鍵基。
兩名原告在申請書中要求法庭頒令,遊行集會要經過兩名答辯人的批准,市民才可舉行,是違反《基本法》第27條和第39條。
郭卓堅庭外質疑,會否有警員混入示威者中,做出擾亂的行為,從而令警方反對遊行的申請。而張德榮則指,不能因早前示威遊行中的涉嫌違法行為,而反對其他的示威和遊行,並舉例指:「你無可能因為一個人做賊,而唔畀人地出街,唔畀人合法既權利。」
案件編號:HCAL2337/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