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條例】有警員個人資料被貼連儂牆 私隱專員︰未有接獲投訴

撰文:鄭秋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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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修例風波引起一連串示威活動,亦延伸至不同地區,包括用連儂牆便條紙表達訴求及不滿,當中有單張涉及個別警務人員的資料如姓名、編號及住址,其中警方日前出動近百警力撕走大埔隧道連儂牆上相關單張。私隱專員今日(11日)表示,任何人都必須尊重他人個人資料私隱,類似的欺凌行為亦可能涉及其他民事和刑事的法律責任。不過截至今日下午5時正,香港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未有接獲有關警員個人資料被張貼於連儂牆的投訴。

就有警務人員的個人資料被張貼在公眾地方,私隱專員黃繼兒回應指,任何人披露、公開展示其他人士的個人資料時,無論是否從公共領域所取得,都必須考慮收集和使用相關資料的手法是否合法和公平,若涉及欺凌、具煽動性和恫嚇等不法目的,「那肯定是不合法、不公平及違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私隱條例》)的保障資料原則或其規定和其他有關法律。」

私隱專員提醒,《私隱條例》第64(2)條規定,在未經資料使用者同意下,披露當事人的任何個人資料,而導致當事人蒙受心理傷害,不論其意圖如何,該人亦屬犯罪,《私隱條例》第64條是其中一條刑事罪行條文,最高刑罰是罰款港幣100萬元及監禁5年。

私隱專員指出,任何人如違反保障資料原則,私隱專員可發出執行通知,指令違反的人士採取補救措施,不遵守執行通知屬於刑事罪行,一經定罪,可被判處最高罰款港幣5萬元及監禁2年。而違反《私隱條例》有可能構成刑事罪行,便會涉及警方的刑事調查,並由律政司決定是否向個別人士或機構提出檢控。至於有關刑事法例如何執行,則完全由執法機構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的程序及證據等而決定。

並呼籲任何人士如懷疑其個人資料私隱受到侵犯,而又能提供表面證據,可以向公署作出投訴。截至今日(11日)下午5時正,公署未有接獲有關警員個人資料被張貼於連儂牆的投訴。

大埔墟港鐵站出口隧道,變成大埔連儂牆。(盧翊銘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