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推廣主任詐騙公司向其父、妻名下公司付860萬貨款 囚30個月

撰文:鄭秋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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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康有限公司前市場推廣主任張自強,向一間由其父親及妻子持有的貿易公司支付逾860萬元貨款,早前被裁定一項欺詐罪名成立,違反《盜竊罪條例》第16A條,今日(17日)在區域法院被判入獄30個月。

廉署接獲貪污投訴後調查發現,有市場推廣主任騙任職公司,向其父及妻名下公司付860萬貨款。(資料圖片)

被告張自強(37歲),案發時任職南康市場推廣主任,南康從事文具貿易,自2009年起向一間內地電子公司採購碎紙機及過膠機,被告負責訂貨及安排支付貨款。案情透露,2010年以前,所有應付予該內地公司的款項,會直接用電匯或現金方式,約於2010年2月,被告向南康表示該內地公司更改了付款指示,其所有貨款改支付予東江貿易裝修工程公司。

基於相信東江是該電子公司在香港成立的公司,南康在2010年2月至2015年11月期間,以63張支票向東江支付合共逾860萬元,以支付尚欠該內地公司的貨款。被告於2015年11月提議向該內地公司採購其他產品。南康遂前往該公司的廠房視察,發現該內地公司已沒有在其發票上註明的地址營業。

廉署接獲貪污投訴後調查發現,東江其實是由被告的父親及妻子持有。案情透露,被告在上述期間,曾在南康支付予東江的860萬多元中扣起5%至10%的金額,即逾76萬元。南康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控方今日由控方大律師姚本成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李麗瑩協助。暫委法官鄭紀航上星期五(14日)裁定被告罪名成立時稱,法庭所達到唯一不可抗拒的推斷,是被告策劃詐騙以謀取私利逾76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