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婚姻】入境主任不滿同性伴侶未享福利 終院裁定主任勝訴

撰文:李慧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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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海外與同性伴侶註冊結婚的高級入境事務主任梁鎮罡,不滿公務員事務局拒讓其夫享配有公務員配偶福利,稅局亦拒兩人合併報稅。上訴庭裁定梁敗訴,而梁不服提出終極上訴。終審法院早前聽取梁和政府的陳詞,今(6日)頒下判詞,裁定梁鎮罡在公務員配偶福利和合併報稅方面均勝訟。終院在判詞中強調,以欠缺大多數人的共識為由,而拒絕小眾人士的申索,是有損基本人權。

上訴人為梁鎮罡,答辯人為公務員事務局局長和稅務局局長。梁提出的司法覆核,於高院在公務員配偶可享福利方面獲判勝訟,而合併報稅則敗訴,上訴庭去年裁定梁在兩個申請均敗訴。惟終審法院今日裁定,梁在兩方面均勝訟。

指稅務局及公務員事務局職能 非保障婚姻制度

終審法院在判詞中先指出,上訴人與其丈夫在紐西蘭結締的婚姻是有效的,而兩人的婚姻亦具公開及排他的特性,法庭認為其情況與異性婚姻情況相似,局方必須要就兩者間的差別待遇提出合理理據,否則屬違法。

對於局方指,拒向上訴人提供有關福利為保障本港婚姻制度,但終院認為這與保障香港的婚姻制度沒關聯,稅務局及公務員事務局的職能亦非保障婚姻制度,法庭難以想像同性配偶被剝奪有關福利會驅使任何人結締異性婚姻。

終院指社會大眾對婚姻的道德觀念  非相關考慮因素

判詞直指,社會大眾對婚姻的道德觀念並非相關考慮因素,以欠缺大多數人的共識為理由而拒絕小眾人士的申索有損基本人權。

再者,本案中也不存在行政困難的情況,因申請人可出示其結婚證書作證據,終審法院裁定局方未能證明有充份理據支持異性夫婦及同性伴侶在公務員配偶福利及合併評稅資格方面存在的差別待遇。

上訴人梁鎮罡(右)和其同性伴侶Scott Paul Adams。(資料圖片)

上訴人質疑政府對同性伴侶的不同待遇 無合理理由

梁一方早前陳詞指,即使本港法律要保護傳統異性婚姻,惟不應拒向同性伴侶提供配偶福利,亦不應拒讓他們合併報稅。政府對同性伴侶賦予不同待遇,並無合理理由支持。梁一方又指,政府一直宣傳支持平等,但卻歧視梁鎮罡的性向,違反相關政策。

而政府一方陳詞指,本港法例只認同異性婚姻,若承認同性婚姻享有同樣的福利,便等同承認他們跟異性婚姻有同等地位,將會削弱本港婚姻制度的獨特性。

案件編號:FACV 8/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