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子星案】印度政府申引渡受審 將爭議引渡後是否受不人道對待

撰文:林樂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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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國際刑警發出「紅色通輯令」通緝的印度裔港人重犯文子星(Ramanjit Singh),涉嫌在印度策劃恐怖活動,被印度政府要求將他引渡回國受審。其引渡聆訊今(4日)於東區裁判法院開審,預期需時10日。控辯雙方爭議文子星引渡後會否受不人道對待,及裁判法院有無就此議題作出裁斷的司法管轄權。

同時持有印度護照及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的文子星(29歲)今由囚車押抵法院,他應訊時表現輕鬆,在犯人欄內受2至4名警員看守。法院門外亦架起鐵馬,持槍警員、警犬及警車在場戒備,而旁聽者入庭前也須接受檢驗。

印度政府要求港府引渡的疑犯文子星。(資料圖片)

文子星一方指人權問題乃此案重點

《裁判官條例》第227章第87A條列明,交付審判程序的報導只可提及各方姓名等基本資訊,以及審訊結果;但文子星一方提出可免除此限制,獲裁判官批准。

文子星一方稱人權問題乃此案重點,而印度政府一方則認為除非辯方可證明印度政府並非因其提出的控罪,而是因文子星涉及民族分離主義的「卡利斯坦運動」,而引渡文子星回國,及文將會受到不公或不人道對待,否則便應將他交予當地受審。

警員在東區法院外戒備。(林樂兒攝)

印度政府指裁判法院無人權問題的司法管轄權

印度政府一方續道,裁判法院並沒有就酷刑聲請、《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之類的人權問題作出判斷的司法管轄權,指文子星一方應先向入境處作有關申請,惟文子星一方認為法庭有此司法管轄權。

就印度政府一方提出可將此議題交由統一審核機制(Unified Screening Mechanism,簡稱USM)處理,文子星一方回應兩者可雙軌進行,即裁判法院判斷控方的引渡理據是否充足,同時待相關機關判斷人權問題。

聆訊明續。

案件編號:KCMP139/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