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傭追僱主欠薪 索18萬僅獲1.2萬 官指各涉違法轉介跟進
收養60頭流浪貓狗的女僱主,遭為她服務12年的菲傭控告,指女僱主剋扣假期、代通知金及長期服務金等。菲傭入稟勞資審裁署追討18萬元,惟審裁官今(7月29日)裁決時認為女傭口供不可信,判女僱主只須付女傭12446元,及1600餘元堂費。聆訊揭露有人疑曾打女傭左臉一下,女傭又疑違反逗留條件在港工作,審裁官稱將轉交案件予警方及入境處再調查。
申索人女菲傭Centeno Lenely Reyteran,被告則是「樂康社會服務聯會」主席陳秀姚。庭上透露,女傭自2003年6月為陳工作,至2015年8月25日終止合約,雙方曾續約七次。
審裁官裁決時引述案情指,陳於去年8月25日下午收到找女傭還債的電話,又收到追債傳真,因而與申索人爭執,申索人聲稱陳當日有掌摑她及拳打她雙臂,又指陳曾說:「我要殺死你!」女傭因而離家,晚上在警方陪同下回陳的單位取回私人物品,並去信勞工處及入境處終止合約。
女傭傷勢與口供所述情況不同
但審裁官質疑,女傭聲稱因受襲擊而要求終止合約,但她離家五小時之間沒有即時報警和看醫生,翌日她看醫生時,醫療報告又與她講述的情況不乎,認為女傭所說的襲擊事件不可信。
然而,審訊期間,有人曾承認打了女傭左面一下,故認為申索人可按《僱傭合約》第9條,因受僱主暴力對待,合理即時中止合約,毋須一個月通知。
僱主未獲知女傭終止合約 毋須賠償代通知金
審裁官又指,女傭單方面通知入境處解約,又無附加文件證明,而陳根本不獲通知合約被終止,雙方合約又沒列明要賠償終止合約的薪金損失,故陳毋須賠償女傭一個月代通知金和薪金損失。
剋扣假期方面,審裁官指根據二人同意的紀錄,女傭在該段期間共放了96天假期,較法定她在該段期間可享有的76天假期為多。而女傭稱她在這96天假期中,有22日只外出4小時,不符合法例要求假期不少於24小時的規定,所以不能視為假期。餘下的74天,她沒有寫明出入時間,但承認那些日子均留在家中,可自願工作,亦可自由出入,故審裁官視申索人已享用該74天假期,所以陳只須賠償2天假期的工資予申索人即可。
由於庭上揭露有人一直以旅遊簽證留港應付官司,卻在審訊後期以要上庭未能上班,追討薪金損失,審裁官指事件疑有人違反逗留條件,稱會將案件轉介入境處跟進。
案件編號:LBTC 2976、2979/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