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署一姐劈炮】恐損公信力 前副專員:宜設調查特首制度
廉政公署署理執行處首長李寶蘭上周遭停止署任,其後請辭,被指與調查特首梁振英涉收取澳洲財團UGL約5000萬港元有關。前副廉政專員及執行處首長李銘澤接受《明報》專訪,形容取消署任「耐人尋味」,現時廉署調查涉及特首案件制度出問題,有必要檢討。
對於廉政專員白韞六與梁振英聲稱梁只是「被知會」,李銘澤質疑做法不符《廉政公署條例》,人事委任需經特首批准。
廉署署任執行處首長李寶蘭上周突然被解除署任,其後「劈炮」,引起廉署人事大地震,被視為「明日之星」的首席調查主任高迪龍亦已請辭。有指李寶蘭降職與調查特首梁振英涉收取澳洲企業UGL 5000萬港元回佣有關,前副廉政專員及執行處首長李銘澤接受《明報》專訪,指出廉署調查涉及特首的案件制度出問題,建議授權政務司長或獨立組織,例如貪污問題諮詢委員會等處理相關匯報。
他指出,廉政專員只接受特首的指示,與副廉政專員都要定期向特首匯報,儼如「下屬查上司」,調查前特首曾蔭權涉貪案時已引起關注。他擔心制度不改,會引起外界感到廉署調查有利益衝突,公信力恐被衝擊至蕩然無存,廉署管理層亦會「夾喺中間。」
2008年修訂《防止賄賂條例》,將三條條例引伸至適用於特首,但李銘澤認為修訂延伸的問題未解決。他建議,若廉政專員有理由懷疑特首可能觸犯《防止賄賂條例》,可提交律政司長,律政司長如同意則再將事件提交立法會議員,讓議員考慮是否根據《基本法》第73(9)條彈劾特首。
特首僅被知會不妥
廉政專員白韞六堅稱降職決定為自己親手所做,僅「知會」梁振英,決定「全部純粹基於過去工作表現。」李銘澤則認為事件「耐人尋味」,因為根據1994年廉政公署權責檢討委員會報告書,處長級以上委任(首長級第三級D3或以上),都要先諮詢特首意見,如只知會特首實為不當,而署任安排也屬人事委任,而廉政專員都有必要向公眾解釋「未達要求」是指什麼要求。
廉署回應《明報》指,若是「行政方便的署任(acting for administrative convenience)」則毋須特首批准,但沒有提及李寶蘭屬「行政方便的署任」,還是「待升職署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