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殘車位只供會駕駛的傷殘人士 半癱少女指歧視求覆核
未成年少女在3年前進行手術後下半身癱瘓,需靠輪椅代步,日常生活則由母親開車接載。惟因少女未能考取車牌,申請運輸署的「傷殘人士泊車許可證」遭拒。少女母親接載時不能根據許可證,把車停泊在傷殘人士專用的路旁泊車位,構成不便,更認為運輸署的要求,是歧視不會駕駛的殘障人士,有違《基本法》和《人權法》之嫌,遂入稟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要求推翻署方拒少女申請許可證的決定。
現仍未成年的申請人由其母親代表入稟,由於已申請法庭禁令,申請人姓名不能公開,答辯人為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作移除脊椎腫瘤手術後下身癱瘓
入稟狀指,申請人於2012年接受手術,移除脊椎的腫瘤。她於2016年再接受另一次手術,但自此其下半身癱瘓,需以輪椅代步,她的母親會開車接載她上學,其母亦會帶她到醫院、購物和社交聚會等,平均每星期4至6次。她的母親泊車時,需停泊在給予傷殘人士的車位。
泊車許可只給有車牌的傷殘人士
入稟狀續指,運輸署向持有正式駕駛執照、學習駕駛執照或暫准駕駛執照的傷殘人士,發出「傷殘人士泊車許可證」。持有該證的傷殘人士可使用傷殘人士專用的路旁泊車位(下稱路旁泊車位),以及運輸署轄下政府多層停車場的特定停車位(下稱停車場車位);兩者車位分別有417和40個。
現有許可證明書不夠便利
此外,運輸署亦有「司機接載行動不便的殘疾人士泊車證明書」和「殘疾乘客在限制區上落車證明書」讓申請人的母親申請。惟入稟狀指,該兩項證明書不及「傷殘人士泊車許可證」便利。持有前者的人士不可使用路旁泊車位;而後者的持有人則只可在限制區接送殘疾乘客,但不可在限制區泊車。
令母親接送添麻煩
入稟狀續指,申請人的母親因此不能把車泊在路旁泊車位,令她接送申請人時更添困難。因其母只可把車泊在停車場車位,該些車位不但較路旁泊車位少,同時它們在停車場內,亦令坐輪椅人士需花更多時間往來。
而申請人於去年3月申請「傷殘人士泊車許可證」,惟運輸署兩天後回覆,指她未有車牌,不符資格。
歧視不能駕駛的傷殘人士
入稟狀指,該要求違反《基本法》和《人權法》的平等原則。申請人為殘疾人士,運輸署對待她卻與一般沒有殘疾的人士一樣,今她不能使用路旁泊車位。此外,她和其他不能駕駛的傷殘人士,其待遇較可以駕駛的傷殘人士差。而該要求影響申請人的正常生活,入稟狀指該要求屬不合理。
案件編號:HCAL804/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