劏房東四度強姦10歲女住客 重囚十年 無用安全套威嚇趕離
撰文:朱幼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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擁有260間劏房,月入達25萬元的房東,涉嫌四度強姦其一名女租戶的10歲女兒,早前在高院被陪審團裁定四項強姦罪成,法官今判刑時指,被告作為一名成年男子,乘人之危連續四次強姦侵犯了毫無反抗力的十歲女孩子,決定重判他入獄十年。
48歲的被告原被控五項強姦罪名,但陪審團早前以五比二大比數裁定其中四項罪名成立。
無用安全套 威嚇趕離劏房
法官在判刑時稱,已細閱過被告、親人和住客的求情信,信中指被告擁有良好品格,受親人和住客愛載,臨床心理報告指被告重犯機會低、無孌童癖,但被告強姦時無使用安全套,增加女童患性病和懷孕的機會,而且被告曾恐嚇女童若不肯就範,便會趕走她們兩母女,故判處被告四項強姦罪成,共入獄十年。
和受害女童母有性關係 是其二奶
案情指出,已移居美國的受害女童在內地出生,其後和母親來港定居,並於2009年向被告租住粉嶺一間劏房。被告在自辯時指,他和受害女童的母親有性關係,是他包養的二奶,並在2009年至2014年免她們1900元房租、以及支付她們的生活費。被告趁女童父親不在港,母親外出上課時多次將女童強姦。前年3月某日至6月4日,案發時女童父親在美國任電腦工程師,母在港修讀保險課程,經常不在家。
前年3月某日,女童獨自在家,被告突敲門入房問其母何時返家,女童以為房東收房租,她答會遲返,被告遂將門鎖上,將她強姦。
女童稱同樣事件其後發生過3次,至同年6月4日被告強姦她途中因其母親返家而停止。其後女童移居美國後才揭發事件,之後與母回港報警。
案件編號:HCCC231/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