遊艇位分租賺16倍 申訴署批海事處縱容違規租泊 視若無睹

撰文:黃偉倫
出版:更新:

早前有傳媒報道指,有人涉嫌霸佔避風塘,以出租遊艇泊位;又或違反地契,以船廠出租泊位。申訴專員公署今日﹙12日﹚發布主動調查報告,指海事處在規管遊樂船隻繫泊設備的分租活動上,以及在繫泊位置的使用安排和輪候等,均有不足之處,並概括出有六大不足,包括多年來不作為,縱容違規分租;無法規管分租;泊位流轉時間可長達10年;行政收費24年未調整;遊艇會會長期獲准敷泊設備;巡查工作缺目標等。
申訴專員劉燕卿批評,海事處縱容既得利益者出租泊位,從事「利潤高,零風險」的生意,讓公共海域成為生財工具,其中有個案將原本月租210元的泊位,以3500元出租謀利,賺取16倍利潤。

早前有執法機構於觀塘公眾碼頭展開代號「先行者」聯合行動。(黃偉民攝/資料圖片)

申訴專員公署指,2017年12月之前,海事處批出的敷設泊設備的書面允許,均訂明設備只可供「指定船隻」繫泊,即不可出租予其他船隻使用。不過海事處2013年核查發現,逾四成的設備,都並非由設備擁有人的船隻繫泊,出租情況普遍。

公署批海事處對違規分租視若無睹

公署指,調查後發現,海事處在2008年至2013年間,並未就分租個案採任何執管行動,對違規分租「視若無睹,令相關條款形同虛設」。及至2013年,海事處就分租行為徵詢法律意見,認為只供「指定船隻」繫泊,逾越了相關法例授予該處的權力,因此處方於2017年12月刪除相關規定。在公署調查期間,海事處表明,認為分租並無問題,與其他在香港海域的合法經濟活動無異。

近年遊艇泊位亦有供不應求現象,公署指,截至去年6月30日,全港43個繫泊設備中,有41個爆滿,輪候個案逾500宗,最長輪候時間達14年2個月,地點為白沙灣;至於白沙灣,亦需輪候約14年1個月。公署批評,海事處於2018年2月之前批出的書面允許,並無訂下有效期,即租用者可無限期使用泊位,其中最早批出的更早於1950年;再加上不再禁止出租泊位,令設備擁有者更缺誘因主動放棄其泊位。劉燕卿認為,海事處必須考慮現時安排,並考慮是否需為泊位作定期招標。

申訴專員劉燕卿(中)發表主動調查報告。(鄭子峰攝)

公署又批評,海事處過去24年,從未調整租泊行政收費,致使費用遠低於市場價值,令分租設備的利潤可觀。公署助理調查主任屈俊樂提到,其中一個位於白沙灣的個案,以每月3,500出租元泊位,但其所需付費的行政費僅為每月210元,相差逾16倍。

敷設私人繫泊設備的行政收費(申訴署文件截圖)

四遊艇會霸佔泊位謀利 變相公共資源補貼遊艇會生意

申訴專員劉燕卿表示,並不認同海事處可出租泊位的說法,認為「合法不等同合理」,水域屬有限的公共資源,現時做法令既得利益者可作其「利潤高,零風險」的生意,其他輪候者只能「望位興嘆」。她又批評,海事處將出租泊位與其他經濟活動混為一談,直指公署絕不苟同,反問:「如果政府將炒場活動開綠燈,大眾又會唔會接受?」

公署又關注到,有4間遊艇會可長期出租繫泊設備謀利,變相以珍貴公共資源補貼遊艇會的生意。屈俊樂指,該4間遊艇會合共有864個私人繫泊設備,佔總數逾四成,其中白沙灣最多,有549個;而且部分遊艇會的會籍高昂,其中一個高達9.18萬元。

另外,調查又發現,海事處對非法浮泡的執管欠阻嚇力,違法人士只需在「移除通知書」列明的限期前暫時移走浮泡,就無需承擔後果,過往對非法浮泡是「零檢控」。

對於有傳媒報道指,有人以浮躉在觀塘避風塘「霸位」,再供遊艇停泊,公署指在實地觀察後,確發現不少遊艇靠泊於登岸浮躉及平面工作躉。公署續指,關注是受否有影響其他船隻公平使用避風塘的權利,建議海事處密切監察情況,並與警方加強打擊以非法手段,影響船隻使用避風塘的行為。

基於上述問題,公署建議當局檢討並考慮修訂法例,重新執行繫泊設備只可供「指定船隻」使用的規定;又應檢討非法浮泡的執法策略,考慮縮短通知期限;並密切監察躉船在避風塘內供遊艇靠泊的情況,以及聯同警方打擊以非法手段驅趕船隻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