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釣漁船船東及船長被指違海事處禁令 今被判緩刑
撰文:朱幼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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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釣魚船「啟豐二號」違反海事處處長禁令,擬出海到釣魚台宣示主權,船東羅堪就和船長石桃勝早前被裁定企圖未經允許離香港水域及危害他人海上安全罪成,今早在東區法院判刑,其中羅及石分別被判入獄一個月兩星期及一個月,二人均准緩刑兩年,另羅被罰款4千元。
一直明言寧願坐牢的被告羅堪就,聞判後表明不會付罰款,但裁判官仍給他一個月時間繳付,並說明若他不支付,法庭會發出拘捕令。
兩名被告分別為羅堪就及石桃勝,被票控未經允許離開香港水域、無依指示停航,未允許而運載乘客等8項傳票。
船東羅堪就明言不會付罰款因要把錢留作保釣運動之用
羅在求情時指《基本法》賦予市民遊行示威自由,不明白為何用船隻示威卻不可,又指內地法律給公民保家衛國的權利,又稱反對罰款及社會服務令刑罰,因為他要把錢放在保釣運動上。
石的律師則稱他在案中並非主導角色,只是聽命於羅,現已受到教訓,而他的船長版已屆滿,不打算續牌,重犯機會低。
兩名被告被指在前年8至10月期間,多次不理海事處處長所發的禁令,欲駛船到超越香港海域,因而遭到票控。
案件編號:ESS4549-4563/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