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女遭燒陰毛M巾貼面案 女被告警誡時父母不在 朋友兄長充家長

撰文:林樂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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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圍去年發生懷疑童黨凌虐案續審,被指有份參與的一名14歲少女稱,事發後她被拘捕時,因母外遊,她只由一名朋友已成年的兄長陪同到警署,她指期間有警員對她說,有人認出她在現場,又謂承認打人後受警司警誡只屬小事,著她認錯以表悔意,或可轉做控方證人,她依吩咐在會面錄影中道歉。裁判官考慮後,決定剔除部分片段及羈留通知書作呈堂證據,包括她認打人及道歉的一句,後亦裁定1女3男被告全部表證成立。

1女3男被告在西九龍法院否認凌虐14歲女生。(資料圖片)

涉及今次審訊的共有1女3男被告,全部案發時未滿16歲,在西九龍少年法庭受審,他們否認有意圖傷人及協助,及教唆他人有意圖傷人等罪。指他們於去年7月11日,在天水圍天恩邨附近的一個涼亭有意圖而傷害女事主X,及協助和教唆他人傷害X。同案2名未成年女主謀及2名少年早前已認罪。

警誡時由朋友的兄長陪同

庭上透露,現就讀中一的女被告在案發4日後於朋友家被捕。她供稱,當時其父因事不在,其母又往韓國旅行未返,她的胞兄及朋友又未成年,最後由朋友一名已成年兄長陪她到警署作警誡會面。她表示,曾致電通知母親她要到警署作供,她亦有告訴警員可待其母回港才作警誡會面,但不獲理會。

指警勸在口供中道歉

女被告謂,錄影前,兩名男警藉詞帶她如廁,將她帶去旁邊的吸煙區,一男警問她要不要抽煙,再說想幫助被告,解釋有人指認她在案發現場,並指她承認打人後受警司警誡,只屬小事。他著被告於會面尾聲道歉示悔意,或可作控方證人。

警員又補充,她只需說明自己是在意識清醒下作供,不必等母親回港或請律師。她又不明白警方發出的羈留通知書為何,而警員亦沒向她解釋內容。

指警員多次提醒她道歉

當日會面結束,女被告被送到兒童及青少年院,翌日繼續作供。女被告指,期間警員再次提醒她道歉,她遂於會面的尾聲認錯。

庭上所播的片段中,首次錄影中,警員曾問女被告打人後有何感覺,女被告靜默十多秒後,警員續問「打人啱唔啱?」女被告回覆:「唔啱。」而翌日的片段尾聲,警員問被告有無說話想說,她謂:「我知我打人係唔啱,對唔住。」

官指警應再了解女被告家人狀況

裁判官認為首日會面中,後期的氣氛由詢問轉為盤問,而警方在翌日應再了解被告的家人可否陪同被告,最終只接納首日會面的部分證供及相關的羈留通知書,而翌日的整個錄影及相關羈留通知書則不獲接納,換言之,女被告在第二日的口供中所說:「我知我打人係唔啱,對唔住。」亦包括在刪除的部份內,不獲接納成呈堂證供。

審訊下午續。

案件編號:WKCC700018/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