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署無情阻上樓 家暴婦女求助申訴署
撰文:何寶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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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上家暴,受害者最需要逃離破碎的家,另覓安全港。不過,有家暴受害人向申訴專員公署投訴,被社署多番留難阻礙他們透過體恤安置計劃上樓,有個案更等了2年仍未能得到容身之所,飽受煎熬。
現時社署及房署提供「有條件租約計劃」,專為正辦離婚手續、並有迫切住屋需要家暴受害人,提供特快上樓。不過,並非所有家暴受害者都能順利上樓,忍受家暴逾10年的受害人珊珊(化名),2年前經警方轉介至庇護中心,去年3月申請計劃,但兩個月後社署回覆要求她提交醫療證明,但補交醫生紙後,署方卻指她不符合家暴條件拒絕申請。
珊珊硬咽地說,自己因家暴入住庇護中心,但諷刺是社署竟以個案不符家暴條件被拒,「社工話我受嘅家暴已經過去咗,但其實好多家暴受害者冇醫生紙都可以成功上樓,點解我有反而就唔得。」
另一名家暴受害者小燕(化名)於入住庇護中心後,向社工提出申請公屋,竟被社工勸說重返有暴力前科的丈夫家居住,「我問社工,如果畀人打點算,畀前夫打死點算?佢竟然同我講再畀人打就報警處理。」社工其後要求小燕提交醫療證明,證自己有能力照顧兒子及成為戶主,「社工說審批權在房署,是房署要我交證明。」她質疑,該計劃的審批權並不在房署,醫療證明只是署方留難申請人的藉口。
珊珊與小燕今早到申訴專員公署,投訴社署處理申請嘆慢板,前線社工及職員都未有跟從內部指引。協助他們的立法會議員張超雄指,近年成功申請「有條件租約計劃」個案銳減,由2011/12年度的2,500宗,跌至去年的1,500宗。他質疑,不少個案轉介至社署審批後受阻,要求申請人必須符合「體恤安置」的基本條件,例如,居港滿7年、健康問題、有特殊困難等,惟張認為,按照計劃原意,家暴受害人理應可豁免以上條件。《香港01》曾就事件向社署查詢,惟至截稿前仍未有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