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吧辦「揸波Game」案 官指遊戲掩飾性服務 女負責人罪成囚8月

撰文: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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尖沙嘴一酒吧涉嫌向顧客提供「揸波」遊戲,警方派出臥底數度「放蛇」喬裝顧客,最終拘捕多人,包括該店的女負責人。女負責人否認經營賣淫場所等共5罪受審,有臥底男警員供稱,為調查這案,多次光顧酒吧與女負責人混熟,並須參與這個擲骰「揸波」遊戲達數句鐘以搜證。裁判官認為那些遊戲,實為性服務的掩飾,今(30日)在九龍城法院裁定女負責人全部罪名成立,判即時入獄8個月。

女被告嚴慧嫺(前,右)是肇事酒吧的負責人。(朱棨新攝)

官指遊戲是性服務的掩飾

47歲被告嚴慧嫺被控5項管理賣淫場所罪。控罪指她於去年5月6日至6月22日期間,在尖沙嘴柯士甸道的「新泰皇」管理賣淫場所。

裁判官裁決時指,警員在作供時未有動搖,認為警員在重要事項上的作供可信和可靠。裁判官又裁定,涉案遊戲只是提供性服務的掩飾。

認同警方需逗留店內調查

對於辯方質疑警員要多次「放蛇」,以及每次「放蛇」都逗留數小時。裁判官則指,警員需搜集證據,包括泰籍女子把「換領券」兌換成金錢,以及調查被告在案中的角色。裁判官又指,警員庭上已解釋,因一般酒吧在凌晨3至4時才關門,而警員需喬裝成一般顧客,因此才逗留一段時間。

此外,裁判官指根據警員的作供,是泰籍女子捉着警員的手,再觸女于的胸,而根據庭上播放的片段,顯示涉案警員是被動。

↓↓夜總會閉路電視拍到警員搜證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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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被告以泰籍女子「留客」

辯方求情指,案中涉及的性服務不涉未成年少女,也沒有脫衣或替客人手淫。辯方又透露,被告原本從事飲食業,但現時無業。

裁判官判刑時指,在酒吧賣酒不是犯法,但判刑時會考慮案中利用泰籍女子「留客」,令客人購買更多的酒。裁判官考慮在案中提供的性服務、被告在案中的行為,決定判被告監禁8個月。

而辯方在判刑後,替被告申請保釋以等候上訴,惟裁判官認為,辯方有可爭議的理據,遂拒讓被告保釋。

O記「飛沙」行動查尖沙嘴酒吧

控方的案情透露,有「O記」之稱的有組織及三合會調查科,於去年3至6月期間,作出一個代號為「飛沙」的行動,並派警員深入尖沙嘴區的酒吧作調查。

曾在本案作供的警方吳志林供稱,控罪所指的5個不同日期,他和其他探員曾到酒吧「放蛇」。他講述第一次行動時由被告接待,被告指該酒吧由她負責,又安排兩名泰籍女子招待他,並稱:「我呢度嘅泰妹可以畀你揸下波,有時會坐上你大髀度玩,咁你咪畀返貼士佢哋囉。」

↓↓警方採取行動當日的拘捕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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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調查參與「揸波Game」

吳亦有在酒吧內玩該酒吧特色的「揸波Game」,顧客可先買「換錢券」,然後擲骰,擲中的不同數字,可享不同服務,如可用手或面觸碰泰籍女服務員的胸,又或由泰籍服務員以面部緊貼客人的下體。顧客每次接受「服務」後,可給服務員「換錢劵」;服務員可憑「劵」每張換取現金20元。而警員離開前,被告並說:「下次留定大波靚女畀你哋揸。」

臥底探員光顧該店5次

吳與另一拍擋只光顧該店5次,最後一次更帶多4名警員到場,並逗留近兩小時,才採取行動把眾人拘捕。吳又稱,因怕人懷疑,在參與「揸波」遊戲時,「唔可以唔揸」。

 另一名女警陶麗瑩則供稱,曾參與去年6月22日晚上的行動。她們一共有6名警員到酒店,有職員帶來8名泰籍女子招呼他們,每名警員身邊都有女服生。他們亦有一同玩「揸波game」。

辯方質疑逗留時間太久

辯方質疑警方蒐證半小時應已足夠,質疑為何臥底探員要多次上酒吧,並每次逗留三至四小時,又指使用這些服務涉用公帑,質疑警員多次造訪沒有必要。

拘捕30人包括26名泰籍女子

警方至23日凌晨到酒吧作拘捕行動,並捸捕逾30人,包括26名泰籍女子。其中12人獲無條件釋放,另外8人因不道德目的而唆使他人及違反逗留條件等罪成,同遭判囚兩個月。而涉案酒吧的租戶和持牌人,因未有足夠證據檢控。

案件編號:KCCC3297/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