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性別覆核案】求修改變性標準覆核敗訴 申請人稱信最終會勝利

撰文:朱棨新 林樂兒 鄭秋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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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名跨性別人士早前入稟申請司法覆核,指入境處以他們未完成整套變性手術為由,拒把他們身份證上的性別由女變男,是違反《人權法》和有性別歧視之嫌。案件去年在高院聆訊後,高等法院法官今(1日)頒下判詞,裁定敗訴。法官在判詞指,改變性別並非只是個人的私人權利,亦涉及公眾利益,故為入境處在決定時,必須衡量個人及公眾利益,但同意必須立法去製定性別定義的讓署方決策時有理可依。申請人已表明會上訴,並稱有信心最終會勝訴。

申請人之一的Henry Tse得悉裁決後在法庭外高舉橫額。(李慧娜攝)

申請人:我地做緊政府應該做的事

申請人Henry Tse得悉裁決後在庭外稱將會上訴,並指會堅決爭取,直至法院認可其權利。他對裁決感到有點失望,但指這亦可預料,因之前的W案也要上訴至終審法院。他又稱:「有信心我哋會得到最終嘅勝利。」申請人又指,終審法院於W案時已建議政府立法,此案因政府未有好好立法而衍生出來,認為:「我哋做緊政府本身應該做嘅嘢。」

入境處歡迎法庭裁決

入境處處長曾國衞表示,歡迎裁決,會繼續按現行程序。他強調,有關政策指引是經諮詢醫管局及專家意見,稍後會詳細研究判詞。

組織促加快立法程序

平權組織粉紅同盟發表聲明,表示對敗訴感到失望,又指現時有關誇性別人士的政策不合時和不人道,要求政府修改。國際特赦組織認為,新的性別承認法律程序必須快速、方便而且透明,亦不應以任方何形式的醫療程序作為先決條件。

法官區慶祥認為跨性別應以變性手術的客觀標準為準。(資料圖片)

性別不只是醫學亦涉法律問題

法官在判詞指出,上述的說法是以醫學角度考慮,但更改身份證的性別不單是醫學問題,亦是法律問題。如入境處律師所指,更改身份證的性別亦涉及公眾的利益。不少政府機構的職員會視乎身份證的性別,提供不同服務。若果身份證的性別,與持有人的外表和性徵不符,或會影響他人。

法官又舉例稱,指醫院根據身份證的性別分配男女病房,但若病人的外表和性徵,與身份證有別,或會令同房病人感不安。

性別可逆轉亦易出混亂情況

法官又認同入境處所指,跨性別人士若未完成全套變性手術,仍有機會逆轉自己的性別。若果他們停止荷爾蒙治療,可回復生育能力。法官質疑若此情況下誕下子女,但身份證顯示該人士是男性,他應是子女的父親,還是母親。

應以客觀標準作準

法官又認為,雖然有些國家以醫療證明,或心理醫生證明,便可接受他人更改性別,但這些均屬主觀標準,他認為應以完成整套變性手術為客觀的標準,以決定是否可更改身分證上的性別。至於變性手術風險高,或跨性別人士因身份證與性徵不同而受到歧視等,法官認為手術都必須在相關人士同意及自願下才可進行,並非被迫,故認為並無違反《人權法》。

法官亦有指出,理解到未完成變性手術的誇性別人士面對的處境,並知政府已就相關議題諮詢公眾,感到高興。

多名跨性別人士均有到庭,他們都很關注今次法庭的決定。(李慧娜攝)

三申請人已放棄女兒身多年

申請人為Henry Tse和另外兩名跨性別人士,他們出生時均是女兒身,但已接受胸部切除手術和荷爾蒙治療。他們已認定自己是男性,並以男性身份生活多年,其中Tse在英國居留時,亦獲英國承認其男性身份。

未作器官重置手術不能改「性」

入境處仍只接受已完成性別重置手術的人士,才能更改他們身份證上的性別。若要由女變男,就必須做切除子宮和卵巢,及再重建人工陰莖的手術。入境處指三名申請人未完成整個器官重置手術,故不符合更改性別的標準。

強迫作重置手術屬殘忍

惟申請人指,政府不應以是否完成性器官重置手術,作為判斷跨性別人士身份的標準。他們解釋,特別是女變男的性別重置手術,存在很大的風險,政策強迫跨性別人士必須經歷這種危險的手術,是殘忍且存在不公,認為有違《人權法》;他們又指出,有些人雖沒有做手術,但已接受過不同程度的治療,心理上早已轉化為另一性別。

促政府改以提交聲明制度

申請人指出,有些國家如荷蘭,只需提交醫療證明,或得到心理醫生證明他們已接受一定治療,不需要經過荷爾蒙治療和變性手術,亦可更改性別。故認為政府應放棄採用變性手術作為標準,而應改為使用一套方便、透明度高的標準,只要求跨性別人士提交聲明,或證明他們已以另一性別的身份生活一段時間,便應准以他們以另一性別生活。

入境處指保存性徵易做成混亂

入境處則反駁稱,跨性別人士未完成全套變性手術,仍有機會逆轉其性別,認為現時的政策標準合適和公平,不構成歧視。入境處又強調,現時的政策是要確保一個人的外表和性徵,與身份證上的性別相符,避免產生混亂和尷尬的場面,如有男性生理特徵的人士使用女廁等。

案件編號:HCAL 229/2015、HCAL 154/2017、HCAL 189/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