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性別覆核案】器官重置作定義爭議多 歐美多採性別承認制
三名由女變男的跨性別人士,不滿入境處因他們未有作器官重置的變性手術,拒讓他們更改身份證上的性別,令他們生活帶來不便,從而要求司法覆核,今(1日)被裁定敗訴。事實上,變性人的定義是否必須包含性器官重置,一直存在爭議,世界各地亦有不同的處理方法,亞洲國家較傾向要求完成變性手術,徹底切換性器官,才會承認性別已作更改;亦不少歐美國家,只要有相關的醫學證明或聲明,便會承認並容許申請人使用另一性別,無限定必須完成整套變性手術。
香港以完成性器官重置為標準
香港入境事務處一直以完成變性手術作為市民更改性別的唯一客觀標準,完成整個變性手術的人士可以申請更改其身份證上的性別,但此要求一直備受爭議。
本案中的三名入稟人就對此標準提出數項質疑,包括變性手術,特別是由女性改爲男性,其手術風險及費用也較高,甚至可能對生命帶來一定危險,他們認為硬要他們完成整個手術是違反人權。
至今未有法定的性別承認制度
此外,由於香港並無法定的性別承認制度,因此即使申請人成功更改身份證上的性別,也並不表示能完全擁有該性別的法定權利(如財產承繼、丁屋等),也不能獲發新的出生證明書。
政府於2014年成立性別承認跨部門工作小組,並於2017年展開公開諮詢,當中亦有討論應如何制定承認制度,惟事隔一年多未見結果。
歐美國家多採性別承認制度
政府前年所發表的諮詢文件,亦有列出世界各國對承認變性人士標準,當中的寬緊程度差別頗大,如阿根廷、丹麥、馬耳他和愛爾蘭採用較爲寬鬆的「自我聲明模式」:申請人無需提交任何醫療證明文件或進行變性手術,只需聲明自己屬某一性別,提交申請後便可以獲得承認。
英國、冰島、德國、西班牙及美國紐約州也不需要申請人完成整個變性手術,惟申請人需要提交其它證明,例如英國就規定申請人需經專業醫生或心理專家證明患有性別不安;同時,申請人須向「性別承認審裁小組」證明自己在申請前兩年已經開始以後天取得的性別生活。
中、日及台等地要求須作變性手術
澳洲新南威爾士州、昆士蘭州、列支敦士登、加拿大新不倫瑞克省等就規定申請者需要接受變性手術,惟不需提供醫學證據方面的文件;至於日本、台灣、中國、越南及芬蘭等就採用較爲嚴格的標準:申請人需要接受變性手術,同時需要提交申請者有關患有性別不安等的醫學證明。
新加坡的情況類似香港,並無設立正式的性別承認制度,申請人不能更改出生證明書上的性別。與香港相約,新加坡有政策規定經過「性別重置程序」後,國民可申請更改身份證上的性別;惟該國法律條文當中,則無清楚定明何為「性別重置程序」、以及需否符合其他額外條件。
以器官重置為變性標準的主要論點
贊成 | 反對 |
無生理俱分,社會上如家庭角色,及公眾設施的使用等會造成混淆 | 生殖器屬私隱,公眾場合不外露,不會對公衆造成騷擾 |
器官重置是必要的醫療手段 |
重置手術是選擇,非必須 |
手術不可逆轉,可確保申請人不能回復原來性別 | 醫學診斷或會出錯,已作手術將不可逆轉 |
若太輕易承認更改性別,怕有人用以作欺詐,或改變身份逃避罪責 | 社會上對性別概念問題,如性別重置治療有增加的情況。 |
亞洲國家多要求完變器官重置手術 |
歐美傾向趨向不設手術規定 |
資料來源:性別承認跨部門工作小組 諮詢文件
案件編號:HCAL 229/2015、HCAL 154/2017、HCAL 189/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