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龍3空姐要求法庭:覆核機管局「行李門」決定
撰文:朱幼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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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首梁振英女兒梁頌昕今年3月離港時,曾發生由航空公司職員代她經安檢送行李入禁區事件,機場管理局事後解釋做法並無違規。不過,3名港龍空中服務員卻認為有關安排,有違旅客隨身行李須「同行同檢」的安全檢查規定,因而入稟高等法院,要求法庭覆核機管局決定。
機管局發言人指,局方已就有關事件向政府提交詳細報告,報告確認處理程序沒有違反一直以來的機場保安程序,以及航空安全要求。
3名申請人羅美美、鄭麗珠、姚詠姍(譯音),並無律師代表,答辯人為機場管理局。申請人在入稟文件透露,根據香港法例第494章,《航空保安條例》第27條的規定,有關當局要製定一個航空保安計劃,為飛機乘客及機組人員提供保護和預防措施。
根據機管局早前就「行李門」事件報告,當中提到所有乘客在進行隨身行李檢查時,乘客必須在場,但於今年3月27至28日由國泰地勤人員代作安檢的旅客,其行李並非進行覆檢,故不受「同行同檢」限制。申請人認為,「同行同檢」政策適用於行李初檢及覆檢程序,與機管局早前解釋,只針對可疑手提行李的覆檢說法不乎。
3名空姐認為機管局早前決定並未符合有關法例,因此並不合法。若這個計劃只是一項指引,在特殊情況下可以不從,但機管局未能交待箇中原因,故認為局方決定不當,因而要求法庭覆核。
案件編號:HCAL117/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