劏房房東強姦十歲女童案 房東被裁定4項強姦罪成候判
撰文:陳雯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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劏房房東涉嫌多次強姦一名與母親同住於劏房的10歲女童,案件今天在高等法院裁決,陪審團以大比數裁定被告四項強姦罪成,法官把被告還柙至7月8日判刑,以候被告心理報告及評估其重犯機會
48歲的被告原被控五項強姦罪名,但陪審團今晚只以五比二大比數裁定其中4項罪名成立,他的妻子和女親人聞判後不禁哭了起來。
案情指,已移居美國的受害女童在內地出生,其後和母親來港定居,並於2009年向被告租用粉嶺一間劏房。被告在自辯時指,他和受害女童的母親有性關係,是他包養的二奶,並在2009年至2014年免她們1900元房租、以及支付她們的生活費
被告趁女童父不在港,母外出上課時多次強姦女童
2014年3月某日至6月4日,案發時女童父在美國任電腦工程師,母於港修讀保險課程,經常不在家。
前年3月某日,女童獨自在家,被告突敲門入房問其母何時返家,女童以為房東收房租,她答會遲返,被告遂將門鎖上,將她強姦。
女童指被告無戴安全套,完事後用紙巾抹她下體,又向她展示紙巾,稱上面是精液。女童稱被姦時驚恐,曾掙扎推開被告,試過逃走及想叫,但遭被告捉回床上掩口,並威脅要將她兩母女趕走,不准她反抗及將事件告知他人,女童因此沒向人透露事件。
她稱同樣事件其後發生過3次,至同年6月4日被告強姦她途中,母親返家而停止。其後女童移居美國後才揭發事件,之後與母回港報警。
案件編號:HCCC231/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