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機會大戰FB】調查種族中傷留言FB拒合作 平機會:FB或違例

撰文:彭愷欣 余睿菁 凌逸德
出版:更新:

於Facebook留言,形容某種族的人士為某種動物、稱要將某類人處死,或涉種族中傷,違反《種族歧視條例》。平等機會委員會接獲網上發佈涉種族中傷言論的投訴勁升,正出手調查。不過,平機會要求fb提供涉事用戶資料時,fb以私隱理由及用戶資料不在港拒絕合作。平機會考慮循法律途徑尋求解決方案。Facebook回應指,政府部門要求索取用戶資料,fb會進行嚴謹評估,以確定是否符合法律程序與國際準則。

高級平等機會主任(少數族裔事務組)何永強指,攻擊言論已對機構及受屈人帶來憂慮。(余睿菁攝)

Facebook種族及殘疾歧視中傷個案上升

平機會2017年收到有關中傷的投訴個案當中,有47宗涉及種族歧視中傷,8宗涉殘疾歧視中傷,當中大部份個案涉及網上言論,比2015年只有一宗涉及種族歧視中傷及兩宗涉殘疾歧視中傷,數字大輻上升。

有精神病患者因被中傷想自殺

平機會高級平等機會主任(少數族裔事務組)何永強指,中傷或攻擊言論主要分成兩類,一類是針對族群攻擊,包括精神病患者、少數族裔等,「將佢哋形容為某一啲嘅動物、或者要求可能處死、甚至乎要將佢哋趕離香港。」另一類是針對幫助少數種族的機構,機構不斷收到攻擊言論,質疑「點解要幫佢哋」。相關的攻擊言論已對機構及受屈人帶來憂慮,及感到被威脅,甚至有精神病患者因被中傷而想自殺。

陳奕民稱,Facebook拒絕提供個人資料,令平機會無法就投訴個案進行跟進。(余睿菁攝)

Facebook拒提供資料

平機會營運總裁陳奕民稱,針對少數族裔及殘疾人士的中傷言論,不少個案投訴是發生於社交媒體Facebook。平機會就投訴進行調查時,向Facebook要求提供發表中傷言論者的個人資料時,遭對方拒絕,稱「要保護言論自由,不能透露相關資料」、「本港用戶資料被儲存在美國總部,由美國管理」等,雙方書信來回數十次無果,種種原因令平機會無法取得上載者的資料,因而不能接觸上載者進行調查。

平機會:呢個社交媒體講一套做一套

惟參考Facebook的數據使用政策提及,「如果我們有充分的理由相信法律要求我們存取、保留和分享資訊,則會回應法律要求(例如搜索令、法庭命令或傳票)。」面對Facebook有政策卻不願合作,陳奕民直斥「呢個社交媒體講一套做一套,並沒有係呢一方面提供任何資料」。

Peter稱,以往平機會未試過於調查個案中,被機構拒絕提供資料。(余睿菁攝)

拒提供資料或涉刑事責任​

至於Facebook香港分公司回應平機會的請求指,本地用戶資料屬美國總公司管理,因此平機會需向美國法院申請命令以獲取資料,平機會法律顧問Peter Charles READING指,平機會是法定機構,根據本港法例第602B章 《種族歧視(調查及調停)規則》及第487章《殘疾歧視(調查及調停)規則》第5章,調查時有權要求有關機構提供資料,而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拒絕或不遵從,需負上刑事責任,可能會被起訴及罰款10,001港元至25,000港元。Peter稱,以往平機會未試過於調查個案中,被機構拒絕提供資料,面對跨國社交媒體如Facebook的不合作,未來平機會於執行反歧視條例上或面對妨礙。

Peter提及,基於刑事案件,警方可以向Facebook要求拿取用戶個人資料,而平機會作為負責執行反歧視條例的法律機構,同樣有權力取得資料以協助調查歧視條例。Facebook或擔心用戶個人私隱造侵犯,惟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60B章,若在任何成文規則、法律規則下,個人資料可被使用。Peter認為在香港的法例下,Facebook沒有原因可以拒絕提供資料。

根據本港法例第602B章 《種族歧視(調查及調停)規則》及第487章《殘疾歧視(調查及調停)規則》第5章,平機會調查時有權要求有關機構提供資料。

或與Facebook 對簿公堂

面對網上仇恨言論越趨嚴重,陳奕民稱,Facebook若是在沒有合理、合法原因而不提供資訊,即觸犯本港刑事法,或會尋求律政司意見,可能與Facebook 對簿公堂,「絕大部分個案因為Facebook未能提供資料而無法跟進個案。」陳奕民承認,縱使facebook 提供了用戶的電郵及IP地址亦未必能百分百找到散播中傷言論的人,惟平機會是希望能搜集越多的資料,以提升接觸有關人士的機會。

Facebook守則列明:不允許發表仇恨言論

翻查Facebook的守則,強調「不允許在 Facebook 發表仇恨言論,因為這會使環境中充滿恐嚇和排擠的氛圍,有時甚至會助長現實生活中的暴力行為。」陳奕民指,平機會希望Facebook或其他社交媒體能履行社會責任,控制仇恨言論的散播,如進行公眾教育、刪除平台上涉歧視中傷的言論等。

平機會望與社交媒體積極磋商,以控制仇恨言論散播。(余睿菁攝)

嚴重種族中傷可判罰款100,000元及監禁2年

根據《種族歧視條例》第45及第46條,任何人如藉公開活動,煽動他人,基於一個人的種族而對他產生仇恨、嚴重鄙視或強烈的嘲諷,即屬違法。如果屬嚴重中傷,即包含威脅,如損害他人的身體或財產,一經定罪,可判罰款100,000元及監禁2年。

Facebook回應香港01查詢指,絕不容忍仇恨言論及騷擾行為在facebook上出現,如有人違反守則,其帳戶會被移除。Facebook亦歡迎用戶檢舉有關違反社會守則的內容。不過,Facebook對於所有用戶資料的處理都非常謹慎,政府部門如要求索取用戶資料,都會經Facebook內部進行嚴謹的評估,以確定要求是否符合相應的法律程序與國際準則,如不符合,便會要求政府部門轉介予其他正式合法的渠道,如透過法律程序來解決。

今年上半年Google 收到135宗「其他法律案件申請」要求取得用戶個人資料。

Google公開政府機關申請使用者資料要求的數據

總部同樣設於美國的Google亦不時會收到政府機關、法院以及民事訴訟的各方當事人要求取得用戶個人資料,Google列明「收到資料調閱要求時,我們會先進行審查,確認要求符合適用法律規定和 Google 政策,再做出回應。」Google自2011年公開政府機關提出申請使用者資料要求的數據,今年上半年Google共收到135宗「其他法律案件申請」要求調閱使用者資料,當中57%成功獲Google提供資料;而「緊急資料調閱要求」有3宗,33%獲得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