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因改造嬰】科技部胚胎禁令無罰則 律師:循危害公共安全調查

撰文:慈美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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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科學家賀建奎日前聲稱透過基因編輯技術,令一對雙胞胎嬰兒能先天性抵抗愛滋病,為全球首宗個案,激起軒然大波,科學界人士連聲譴責,科技部副部長指其行為,違反《人胚胎幹細胞研究倫理指導原則》,相關部門已啟動調查。
該《原則》禁止胚胎體外培養超過14日,但禁令似無牙老虎,北京律師劉家輝接受《香港01》記者訪問,分析現有規範不具備處罰性,司法部門難介入。內地有46名律師聯署,要求當局立案偵查,有份參與聯署的四川律師姚飛認為,現有法律一定滯後於科技發展,刑法雖無規定基因編輯相關內容,可從「危害公共安全」、「偽造公司印章」等罪名調查。
本港的《人類生殖科技條例》則規定胚胎研究須申請牌照,且有守則定明不得改變後代遺傳基因組,違反條例,最高刑罰是監禁兩年。

內地科學家賀建奎的基因改造嬰兒試驗引起軒然大波,他今日如期到港參加學術會議。同時,內地政府已對其研究展開調查。(梁鵬威攝)

深圳南方科技大學副教授賀建奎的基因編輯試驗引起全球關注,科技部副部長徐南平日前引述《人胚胎幹細胞研究倫理指導原則》(簡稱「指導原則」),指利用體外受精、遺傳修飾等獲得的囊胚,體外培養期限不得超過14天,賀建奎研究中的基因編輯嬰兒如確認已出生,屬明令禁止行為,將按有關法律和條例處理,但並未表示該如何處理。

中國臨床試驗註冊中心存有賀建奎研究的倫理審查報告,審批方深圳和美婦兒科醫院指報告造假。(中國臨床試驗註冊中心)

科技部禁令非法律 不具處罰性

「這是規範性文件,不是法律。」北京德潤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律師劉家輝接受《香港01》訪問時強調,依照內地法律,規範性文件可以明文設置行政處罰措施,但該指導原則內並無相關條文。換言之,該指導原則可謂「無牙老虎」,無法對其中明令禁止的行為進行處罰。

劉家輝又補充,現有刑法中並無人體胚胎研究的相關內容,根據「罪刑法定」原則,若只分析其基因編輯行為,其並無觸犯一具體的刑事法例,司法部門或不能介入。

或涉偽造公司印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四川舟楫律師事務所46名律師於11月26日發表聯名聲明,指賀建奎的行為不僅違反生物醫學倫理,更違反法律價值所保護的「公平正義」,指其違法進行人體胚胎活動,建議公安機關立即對賀建奎立案偵查並採取強制措施,追究其行政和刑事責任。

四川舟楫律師事務所主任、聯署發言人姚飛對《香港01》表示,科技發展日新月異,法律必然較為滯後,雖未對這一基因改造行為具體立法,但日前通過賀建奎倫理審批的深圳和美婦兒科醫院已指控賀的倫理報告造假,若指控屬實,賀建奎有可能觸犯偽造公司印章罪,且基因改造的潛在危險性不明,亦有可能觸犯危害公共安全罪。

本港禁改後代基因 最高監禁兩年

根據香港法例,《人類生殖科技條例》禁止促成胚胎製造、將非人類胚胎放於人體等研究;而操控及使用人類胚胎等研究須獲發牌;改變人類基因的研究須以預防、診斷或治療疾病為目的,且不得改變後代遺傳基因組。若觸犯該法例,首次定罪可處罰款25,000元及監禁六個月;再度定罪則可監禁兩年。

賀建奎今日(28日)出席在香港大學舉行的第二屆人類基因組編輯國際峰會,他先向現場觀眾道歉,稱部分研究結果意外地於峰會前流出,又感謝大會提供機會讓他於會上分享研究結果,並稱大學對研究不知情。

賀透露曾另有一對夫婦一度懷孕,但最終流產,港科院院長徐立之批評「科學上很多地方站不住腳」;峰會籌委會主席、諾貝爾醫學獎得獎者戴維.巴爾的摩(David Baltimore)亦相信今次事件中涉及不恰當的程序。

在討論環節擔任主持的克里克研究院基因專家Robin Lovell-Badge表示,賀建奎的研究並非突破而是倒退,因為有進行應有程序。他在會後被傳媒包圍。(梁鵬威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