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界東北撥款衝擊立會案 13被告非法集結罪成

撰文:鄭秋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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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去年應訊前在法院外請願,聲言案件是政治檢控,表示不滿。(資料圖片)

立法會財委會去年6月審議新界東北發展前期工程撥款期間,有示威者衝擊立法會大樓的案件,社民連內務副主席黃浩銘、土地正義聯盟召集人何潔泓等12名被告,今午被判非法集結罪成,當中一名被告、城大學生梁曉陽另有1項妨礙正在執行職責的立法會人員罪成。連同較早前已承認非法集結及企圖強行進入兩項控罪的黃根源,共有13名被告集結罪成。黃、何二人自辯時均表示毫無悔意。裁判官押後至2016年2月19日判刑,等候感化令及社會服務令報告。

辯方較早前稱,立法會大樓屬公眾地方,市民有權進入。裁判官溫紹明今午在東區裁判法院判刑時表示,有關說法「有趣」,並稱思想正常的人均能分辨立法會是為市民服務,而非市民擁有。被告用各種方法強行進入,包括用竹枝撬開玻璃門縫、拉扯鐵馬及徒手以不合理力度強行開門,使立法會職員驚慌,有可能傷害門外的人,已屬擾亂秩序,把原本合法集會變成非法。

案中所有被告第一項控罪非法集結罪成;而第二項企圖強行進入罪,因與第一項非法集結罪的指控內容有所重疊,故裁定不成立。另外,梁曉陽和黃浩銘各被多控1項妨礙正在執行職責的立法會人員,梁罪成而黃脫罪。控罪指梁在衝擊封鎖線時與警員拉扯,令警員身體彎曲,增加警員執法難度;而黃被警方移離花槽時無反抗,溫官認為對訓練有素的警員而言,應如同移走障礙物般無難度,故黃罪名不成立。

溫官又稱,法庭不打算重判或輕判被告,只會按被告的刑事行為作出對稱的刑罰,無考慮過要以刑罰阻止其他人進行類似行為,「唔做嘅人有獎都唔會去做,要做嘅人要阻止都阻唔到」。溫官又反問,如抗爭中「無暴力、無人受傷唔好咩?」,現時法庭對判刑有若干選擇,包括社會服務令及監禁。他認為若被告真心熱愛香港,社會服務令都是一個選擇,該令跟被告的理念相似。
案情指去年6月13日,立法會財委會討論新界東北發展前期工程撥款期間,各被告梁曉暘、黃浩銘、劉國樑、梁穎禮、林朗彥、朱偉聰、何潔泓、周豁然、嚴敏華、招顯聰、郭耀昌、黃根源及陳白山,涉推倒立法會外的鐵馬,以竹枝及雨傘撬開立法會玻璃大門。部分被告應訊前在法院外拉橫額請願,稱今次案件是政治檢控,表示不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