攜逾12萬港元須申報新制 寬限期將屆滿 海關發17警告
俗稱「R32制度」的《實體貨幣及不記名可轉讓票據跨境流動條例》(條例),已於7月16日開始實施。旅客及港人如攜帶超過相等於12萬的實體貨幣,及不記名可轉讓票據入境,即須向海關申報。
海關今日(3日)舉行記者會,表示過去條例實施兩個月,共收到超過3500份由旅客填寫的申報表,以及逾2100份貨運申報表。而相關新例的寬限期將於10月15日到期,海關指近兩個月向未有申報、或攜帶現金與申報金額不符的出入境旅客,發出15份書面警告,以及2宗有關誇境貨運的書面警告。
海關助理關長(邊境及港口)何珮珊表示,自7月16日條例實施起,海關平均每日收到50分旅客申報表,亦曾向出入境旅客發出15份書面警告,以及2宗涉及貨運的書面警告。何珮珊指全部個案均屬「無心之失」,其中14宗個案是旅客未有主動申報,另外1宗個案則為申報的金額與實際金額不相符。個案涉及為9男6女,年齡介乎23至67歲,報稱為商人及採購人員等。
涉事者包括珠寶採購人員及經營售賣紀念幣公司
何珮珊透露,15宗未有申報個案當中,其中一個案曾攜帶500萬元港幣入境,海關相信涉事人士為珠寶採購人員,因首次採購或需以現金作交易,認為個案無可疑,所以最終只發出書面警告,並宣傳新條例實施細節作結。
對於如何辨別懷疑洗黑錢個案,何珮珊指,海關除依靠前線人員即時判斷外,海關亦會根據情報、身份檢查,以及海關已有資料等作出判斷,斷定個案是否屬於洗黑錢或是涉及恐怖分子的融資個案。
而2宗貨運個案則涉及經營售賣紀念幣的公司,因未有將紀念幣申報而發出書面警告。何珮珊提醒市民,入境時攜帶任何市面流通的貨幣,只要面值超過12萬港元,或不記名可轉讓票據,均要向海關作出申報。
根據《條例》,旅客或港人如攜帶總價值高於12萬的實體貨幣,及不記名可轉讓票據,入境時須使用紅通道,並向海關人員作出書面申報。
而出境或過境方面,抵港人士或離港人士,須在海關人員的要求下,披露是否管有大量現金類物品;跨境貨運則須以電子方式預先申報,相關電子申報系統亦已於7月3日開放。
任何人士違反申報規定,初犯者須向海關繳交2000元款項,毋須被刑事檢控,但如再犯則會交上法庭,最高可被罰款50萬元,及監禁兩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