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王誹謗案】批報道不負責任 法官:講一半事實無公眾利益可言
中草藥洗髮護髮用品霸王國際集團,控告壹傳媒旗下刊物《壹週刊》2010年一篇報導誹謗一案,控辯雙方曾經就報導的公眾利益,展開辯論。高等法院法官陸啟康今在其判詞,嚴斥相關報導未有履行負責任傳媒的準則,亦清晰指出若傳媒只說出一半的真相,結果只是誤導公眾,並無公眾利益可言。
霸王控告《壹週刊》誹謗案,結案陳詞逾半年後裁決。法官陸啟康審慎地考慮,如何為負責任的傳媒準則劃下界綫。法官明言,若將準則定得太嚴苛,將會打擊傳媒監控社會,但若將門檻拉得太低,也不符公眾期望。
法官強調,於現今資訊流動的年代,讀者每日都接收到數以萬計的資訊,無論資訊屬實與否,讀者都會作出反應,任何人也不能低估錯誤資訊帶來的禍害。
而傳媒的報道於普通流傳的網絡資訊,讀者會期望傳媒報導謹慎而經過精密的調查,更為可信,故傳媒求真尤其重要。
於每個文明社會裡,當媒體行使其力量和影響力,即俗稱的『第四權力』,也必定有相對的責任,及負責任的報道準則。如果他們不負責任的報道,嚴重影響他人聲譽,決不能以新聞自由作為解脫的藉口。
《壹週刊》出版該篇「霸王致癌」的文章,被法官裁定為不負責任傳媒的出品,報道是針對霸王及旗下產品作出嚴重的指控,《壹週刊》深知指控嚴重,卻處理粗疏。
法律理解在表達自由上,容許某程度上誇張的表達手法(a degree of exaggeration),但也有限度,特別是涉及科學及技術層面的偵查報道。
一﹑
《壹週刊》重覆收到讀者「陳先生」前來投訴,陳先生聲稱化驗結果證實霸王洗髮水的二噁烷含量,超過美國標準制定17ppm,有機會致癌。但《壹週刊》卻沒有查證,該位陳先生實質來自霸王市場對手,並相信是梨奧美(O’Naomi)洗髮水生產商,生樂華國際有限公司的持有人之一。
二﹑
報導聲稱二噁烷含量安全準則為10ppm,但實質在記者的資料搜集及面試中,從來未有任何權威性研究,確認洗髮水二噁烷含量一超過10ppm,就份屬不安全。法官形容,記者面對著複雜的科學研究,卻採用自身的判斷,並從未在報導裡提起科學界對二噁烷含量的爭議,單一傳遞霸王有關含量不安全,是完全不合情理﹑任意及不科學性的。
三﹑
報導在出版前一日,才接觸霸王要求回應,但在刊登霸王一方回應的同時,卻完全刪去其他二噁烷含量的安全標準,令霸王一方得不到公平的回應機會。基於報導的材料,讀者相信霸王不安全,霸王回應亦只顯出霸王逃避著罪責,甚至逃過國際標準。
法官明言,處理著這樣嚴重的指控,記者必須有更重的責任,去確認報導的真確性﹑內容的客觀性,及各方角度都得到公平的呈現。法官亦指出,若只容許傳媒只說出一半的真相,而不是對讀者說出完全的真相,是極其危險的,因為傳媒可以選取有利於故事的部分事實,來控制公眾輿論來攻擊某人。
法官亦最後寄語,不認為裁決會打擊傳媒的監管作用,反而更發出到一個提醒,傳媒有責保持客觀,亦是行使民主社會裡第四權的基石,亦只有守護著此基石,才能維持到公眾對傳媒專業的信心。
案件編號:HCA1109/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