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六千宗聲請上訴待處理 擬授權入境處人員管有槍械以加強管理 

撰文:鄭秋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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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今日(10日)就免遣返聲請討論修訂《入境條例》的建議。據當局統計,截至今年6月底,仍有2,997宗免遣返聲請,待入境處審核,已較最高峰時減少至少七成;惟酷刑聲請上訴委員會在今年首5個月平均每月完成約270宗個案,是前年的5.6倍,至5月底,尚待處理的上訴個案有6,200多宗。
當局提出,考慮加入新條文,就個別情況,包括提交聲請表格、文件證據、審核會面、醫療檢驗、提出上訴、聆訊安排等程序上,具體規定處理辦法,並訂明入境處處長在符合原則下,可以制訂指引,以杜絕拖延。
保安局局長李家超表示,為加強管理羈留設施,考慮修例授權入境處人員亦可管有槍械、彈藥等。目標於下一個立法年度向立法會提文條例草案。

入境處會將非法入境者遣返原居地。(資料圖片)

取消21天額外行政時間

當局指,統一審核機制目前有明確規定時限及延期申請的程序,正考慮縮短時限和處理收緊申請,惟未有明確規定關鍵程序,考慮加入新條文,以防止各種妨礙或阻延手法,整體提升審核效率。包括參考加拿大做法,考慮縮減提交聲請表格的法定時間至14天,並取消外21天額外行政時間,同時訂明聲請人只可以在「已盡了一切應盡的努力」,因為「非常特殊」及「不能控制」的情況,方可要求延期。

目前入境事務主任可以要求聲請人,在指明時間內提供文件證據,惟過往有聲請人未能如期提交主動提出的證據,並以此為由要求推遲審核會面,而條例無列明,入境處可如何處理,故考慮要求所有文件,須最遲於第一次審核會面前的工作天提交,讓主任有足夠時間審閱。

缺席會面須提書面申請並獲信納

就會面審核問題,處方指所聘用的傳譯人員的資歷要求與法院相同,考慮若可「合理地假定聲請人明白另一種語言並能以該種語言溝通」,如英語及其原居國家的法定語言,就不須以聲請人最精通的部落方言進行,以減低安排相關傳譯員而拖延審核。

另外,為避免聲請人無故缺席會面,考慮要求缺席者須在原定會面後的指定期限內,向入境處提出書面申請,並清楚說明原因,若入境處不信納其原因,即有權不再安排會面,並根據已知資料作決定。以身體不適或精神有問題為由,申請將會面延期,若不依時出席處方安排的醫療檢驗,及不提交相關醫學報告,處方考慮不接納其聲稱理由為真實。

擬縮減一半提上訴時限

上述的傳繹、交證據及缺席聆訊解釋等新安排,亦考慮適應於上訴及聆訊程序。另外,當局考慮縮減現時提出上訴的法定14天,如減至 7天,並考慮訂明上訴委員會須視未填妥或簽名的上訴通知為無效,及刪除現時上述上訴委員會可考慮「所知悉的任何其他相關事實的事項」的規定,只考慮聲請人逾時提出上訴的原因和相關證據。

當局預計未來數年,計上訴委員會須處理近萬宗上訴,當中不乏較複雜上訴個案,單靠1名主席及6名副主席主持,未必可適時應付,故考慮修訂條文,當有3名委員獲指派處理上訴時,主席可指派任何一名委員主持。而目前在上訴委員會決定進行口頭聆訊,無論個案的複雜程度,均須等最少28天才展開,當局考慮將該期限降低至聆訊日期前不少於7天前。

就過往有聲請人撤回聲請或上訴後,要求重開個案,意圖拖延遣送離境程序,當局考慮加入條文,該情況下的個案會即時被視為已被撤回,並不得重開。為免濫用「後繼聲請」,考慮收緊門檻,規定聲請人進一步提交的證據,只可關乎先前聲請撤回後發生的,並須與其國家風險有關。

考慮修例讓入境人員管有彈藥

為方便入境處人員加強羈留設施的管理,當局考慮修訂《火器及彈藥條例》及《武器條例》,授權入境處人員亦可管有槍械、彈藥等,增強處理緊急情況的能力。

議員重提禁閉營 李家超︰正研究法理

實政圓桌田北辰提到設置「禁閉營」,認為有助減弱偷渡誘因,「無咩人道唔人道。」李家超回應,正進行法律研究。公民黨楊岳橋提到,當局的新建議有無諮詢聯合國及參考其他國家做法,李家超指,未來會就有關修例建議,諮詢大律師公會、律師公會,以及聯合國等,當局參考過英國、德國的做法,就缺席者解釋原因的規例,都有用到「不可控制」的字眼,如疾病等原因。

公民黨郭榮鏗關注,將上訴法定時間由14天減至7天,認為聲請者未必夠時間準備上訴。區諾軒及工黨張超雄亦關注縮短部分程序時間,分別指或會抵觸聯合國禁止酷刑委員會前年提到縮短申請時間或會有不公義情況,以及英國曾實施快速途徑結果遭司法覆核。李家超表示,有關做法是參考國際及歐關標準,包括澳洲、紐西蘭及加拿大等,他重申,香港有保障聲請人權利,包括提供免費及無上限的法律支援,是海外少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