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李門覆核案】機管局等要求不要披露保安運作資料 遭法官拒絕

撰文:許家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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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特首梁振英三女兒前年在機場禁區外遺留行李,幾經交涉,最後獲准由職員將行李送入禁區交她。事件令人關注機場安檢問題,有空中服務員對機管局做法存疑,提出請司法覆核,指做法有違機場安檢規定,要求法庭裁定相關做法為違法,案件今在高等法院審理。
惟聆訊開審之前,代表機管局的律師卻要求法官先承諾在頒佈裁決時,不要披露機場保安運作資料,遭法官拒絕。

香港空勤人員總工會理事吳敏兒(深藍衣)今有到庭。(許家希攝)

申請人為空姐羅美美,答辯人為機場管理局和機場保安公司。申請人在入禀時指,條例規定所有手提行李受檢查時,該乘客必須同時在場。答辯人則指若發現行李有違規才需乘客與行李「同行同檢」。

機管局等怕敏感資料被披露

代表機管局等的資深大律師余若海在聆訊開始前,以案件涉及很多機場保安的敏感資料,認為若在公開法庭提,怕有人會從中找保安漏洞,對機場保安帶來潛在風險。另外,本案涉及的《航空保安計劃》已作出修改,認為公眾無需知道修改了的內容。

申請人的代表資深大律師李志喜卻指,2017年有近3600萬人次離境,而他們都需完成安檢程序,不認為有何機密之處。法官最後拒絕余的申請。

接受安檢人士必須為乘客

申請人陳辭時強調,乘客必須與行李「同行同檢」,否則檢查手提行李時,如檢查人員發現水瓶內有水需棄置,但物主不在場,檢查人員該如何處理棄置物品。法官即問道,若二人一同排隊準備接受安檢,期間二人被安排在兩條隊安檢,屬於其中一人的手提行李卻隨另一人進行安檢,這種情況下,物主算不算是在手提行李受檢查時在場。

申請人律師回應稱,可假定該人士有原物主的授權,帶同其行李進行安檢,但重點在於,該人士必須也是一名乘客,否則任何其他人士,都沒有權回答安檢人員有關行李的問題。

案件編號:HCAL 117/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