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家鬧機場】 密件首曝光撐同行同檢 譚文豪指推翻機管局歪理
機管局昨日(4月25日)就特首梁振英幼女梁頌昕引起的「行李事件」呈交報告,確認當中沒有違反機場保安規定及國際航空安全標準。然而,公民黨成員、民航機師譚文豪指出,報告內一份「限制文件」披露了,航空保安計劃列明,「所有手提行李安檢時,乘客需要在場」,批評機管局違反保安要求,指由第三者代為安檢是慣例的說法更是歪理。
根據香港法例第494章《航空保安條例》第27條,保安局負責制定一份《航空保安計劃》,就香港航空系統提供保安措施,並再根據第28條向機管局發出保安指示。譚文豪表示,《航空保安計劃》屬於「限制文件」,一直未曾公開,但機管局於4月25日向政府呈交「行李事件」的報告時,附件出現《航空保安計劃》其中一頁,其中6.2.10段清楚指出,「在所有檢查手提行李的程序上,乘客應該在場(All screening of cabin baggage shall be conducted in the presence of the passenger)」。
報告附件列「同行同檢」要求
機管局曾發表聲明指,梁頌昕遺漏的行李由航空公司人員代為送入禁區且經過安檢,程序「沒有違反一直以來的機場保安程序」。譚文豪在港台節目上反駁,《航空保安計劃》這份密件列出「同行同檢」的要求,質疑機管局過往一直違反《航空保安計劃》的指示,或者明知有此要求卻在此事中特事特辦。
譚文豪斥報告不攻自破
另外,機管局報告亦指,手提行李首次安檢時,不一定要物主本人陪同,若過程中發現可疑物品,機場保安才會要求物主本人打開行李做第二次安檢,強調有關程序不構成機場保安漏洞。然而,附件的《航空保安計劃》指出「所有安檢(All screening)」均需「同行同檢」。
「(機管局)自己舉起石頭,砸自己隻腳。」譚文豪批評,報告在發表的24小時內不攻自破,更完全推翻早前機管局、民航處及保安局的種種歪理。
觸犯《航空保安計劃》可處監禁2年
他稱,機管局的保安程序明顯與《航空保安計劃》的要求有所牴觸,任何人觸犯《航空保安計劃》第28條,一經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三級罰款,如經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罰款50萬及監禁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