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駁袁國強查港獨入罪 香港民族黨:以身試法是否合憲 與有榮焉
撰文:林璐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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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司長袁國強於今日(23日)下午,就《人民日報》促港府對主張港獨組黨人士採取法律行動,向傳媒透露正循《刑事罪行條例》等4方面考慮港獨問題。香港民族黨傍晚發表聲明,回應有關《刑事罪行條例》、《公司條例》及非法組織的指控,指若該黨成員被政府控告「叛國罪」,將成為香港開埠以來首個被控叛國罪之人,亦可順勢將整條叛國罪送交違憲審查,「如此以身試法,實在與有榮焉。」
香港民族黨的聲明中指,《刑事罪行條例》中與叛逆相關罪行於1970年代作最後修訂,此後政府從未以相關罪行提告,因而避開自1991年起出現的《人權法案》違憲審查。民族黨又以「殖民政權」來形容特區政府,指「殖民政權」若愚蠢得以叛逆罪控告該黨成員,等同自行將相關罪行送交法庭作違憲審查,而該黨以身試惡法是否合憲,為「殖民政權」帶來憲制危機,「是該黨的榮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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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公司條例》,該黨稱相關條文內容清晰,香港民族黨絕對合乎資格申請成立公司,並指若公司註冊處正式以書面方式拒絕其申請,該書面決定將成「殖民政權」非法打壓香港營商自由、破壞香港核心價值的鐵證。聲明中又指,「非法組織」罪名明顯侵害結社自由,而不少香港政治組織皆未作任何註冊,若該黨因未能成功註冊,再被控告非法組織,即等於再將一條惡法送交違憲審查,更隨時令香港再無「非法組織」,「敝黨絕對樂意以身試法,當其藥引。」
律師指可用違憲作抗辯理由
有法律界人士指,香港民族黨的說法並非全無根據,若律政司控告他們,在抗辯過程當中,該黨便能以條例違憲作抗辯理由,屆時法庭便要裁決該抗辯理由是否合理,從而達到「違憲審查」的效果。該人士又稱,一旦律政司敗訴,或會以此作為就《基本法》第23條立法的理由,因已足以證明現行法例無法處理港獨問題,「堂而皇之地立23條,這才『大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