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諾軒DQ案】申請人申請覆核許可 法官明早下裁決

撰文:伍凱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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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諾軒剛勝出港島區立法會補選,卻即被一名港島區選民入稟挑戰他的參選資格,指區過去曾焚燒《基本法》,並非真誠擁護《基本法》,要求法庭禁止他宣誓就職。高院今(28日)開庭決定是否批出司法覆核許可,但代表區的律師卻認為申請人疑在申請程序上出錯,不應頒予許可。法官明早(29日)下書面裁決。

申請人黃大海在前立法會議員黃國興陪同下到庭。(伍凱瑩攝)

申請人黃大海(47歲),他港島區選民,報稱商人亦同時是的士司機從業員總會秘書長,過去亦曾在佔領運動期間向法庭申請禁制令,阻止示威者佔據彌敦道一帶。

王國興稱覺補選有冤情

工聯會的王國興今陪同黃到庭,二人在高院門外上演「擊鼓鳴冤」,用手拍鼓稱要申冤,王國興稱這次補選「有冤情」,選舉主任處理不當,沒有取消區的參選資格,希望法官是「包青天」、「青天大老爺」,可以處理市民冤屈。

申請人要求聲明區無參選資格

代表黃大海的律師指,本案是獨特和個別案件,有別於早前陳浩天的選舉呈請,今次區諾軒已勝出補選,如果要法庭頒令禁止區就任議員,並禁止政府刊憲,申請人只可用司法覆核達到這些目的。律師補充,由於政府已將選舉結果刊憲,所以申請人要求選舉主任發一份聲明,澄清區實際上沒有參選資格。

不想影響議會運作故未申請禁制令

法官周家明立即追問,申請人為何不在入稟時申請臨時禁制令?又指如果申請人在區當選後、刊憲前都沒有申請臨時禁制令,現在才處理司法覆核並不合理。

律師承認沒有申請臨時禁制令,但強調他們提出司法覆核,是有鑑於6名民主派議員被DQ的先例,想透過阻止議員就任和政府刊憲,避免阻礙立法會運作。

區批評入稟程序有問題

區諾軒的律師續批評,黃用錯誤的程序入稟,又稱黃要求禁止刊憲沒有用處,因為刊憲本身沒有法律效力,補選產生的議員在當選一刻已有議員資格,不明白黃有何理據要堅持用司法覆核申請禁制令。再者,如果法庭日後裁定某議員不符合資格,政府自然會刊憲宣告議席懸空。

政府亦認為應作選舉呈請

代表政府律師反駁,如果有市民要挑戰選舉主任的決定、提名程序等選舉事宜,按法例必須透過選舉呈請處理,但若要提出選舉呈請,必須有10名同一選區的選民聯合入稟才能成事。政府律師認為,申請人大可提出選舉呈請,或者申請臨時禁制令,不應訴諸司法覆核,之前梁游案可以用司法覆核處理,純粹因為興訟的是行政長官,他在這類案件中享有訴訟權。

申請人要求免訟費

法官聽取三方陳詞後,押後至明早頒書面裁決。律師要求法庭豁免黃的訟費,稱他一片好意入稟,不為謀求私私,他只是不熟悉合適的法律程序,並非懷着惡意濫用司法程序。

指區曾燒《基本法》

王又稱區焚燒《基本法》和唱所謂港獨國歌「城邦會戰勝歸來」,證明他有港獨思維,是港獨份子。黃則稱他入稟是為了伸張公義,相信法庭有公平裁決。

黃入稟時聲稱,區諾軒前年參與遊行時,曾在中聯辦門外焚燒《基本法》,而區於選舉論壇上亦稱,不介意將來再做一次,申請人因此認為他有意圖焚燒《基本法》及無意擁護《基本法》,選舉主任鄧如欣容許區參選的決定有違宣誓及聲明條例,要求法庭推翻該決定,禁止區宣誓就任,並聲明撤銷區諾軒的立法會議員資格。

案件編號:HCAL 409/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