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傭條訂條例草案下周三恢復二讀 張建宗冀能順利通過

撰文:杜潔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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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僱傭(修訂)(第2號)條例草案》將於下周三(28日)恢復二讀辯論,其中建議大幅提高,違反不得向求職者收取超過其就職後第一個月工資的10%作佣金的罰則,由現時違規最高可被判罰款5萬元,提高至至最高罰款35萬元及監禁3年,即《僱傭條例》下最高的罰則水平;目的是希望加強規管職業介紹所,以保障求職者,包括外傭的權利。
政務司司長張建宗撰寫網誌談及事件,希望《草案》能得到立法會議員的支持和通過,以便修訂建議可於2月9日刊憲生效,加強保障外傭及本地勞工權益。

現時,外傭佔本港勞動力約百分之十,在本港服務超過28萬個家庭;當中約54%外傭人口來自菲律賓,約43%來自印尼,其他來自印度、泰國、斯里蘭卡及巴基斯坦等地,張建宗指外傭是幫手,其勞工權益不容忽視。

張建宗以「加強保障   打擊剝削」為題撰寫網誌指,特區政府一直致力保障在港外傭的勞工權益;就此,下星期三(1月31日)恢復二讀辯論的《2017年僱傭(修訂)(第2號)條例草案》(《條例草案》)會是一個重要里程碑。

(資料圖片)

《條例草案》的建議修訂,旨在提高濫收求職者佣金及無牌經營職業介紹所的罪行的最高刑罰、擴大濫收佣金罪行的適用範圍、就勞工處處長考慮拒絕發出或續發准予經辦職業介紹所的牌照、或將牌照撤銷的新理由訂定條文,例如持牌人的相關人士違犯了《僱傭條例》第XII部或根據《僱傭條例》第62條訂立的任何規例等,以及為勞工處處長發出關於職業介紹所的實務守則提供法律基礎。

罪行涵蓋範圍亦包括職業介紹所人員

在現行法例下,職業介紹所可向求職者收取的佣金不得超過其就職後第一個月工資的10%,任何人如違反有關規定,最高可被判罰款5萬元。為回應社會就職業介紹所濫收求職者佣金的關注,政府建議大幅提高罰則至最高罰款35萬元及監禁3年,即《僱傭條例》下最高的罰則水平。

同時亦建議把濫收求職者佣金罪行的涵蓋範圍,擴展至持牌人之外的相關人士,包括管理層及受僱於職業介紹所的人員。建議通過後,將大大加強對濫收佣金罪行的阻嚇作。

事實上,勞工處自2014年起,已增加人手加強巡查職業介紹所,由每年1300次增至1800次,以嚴厲打擊不良職業介紹所違反《僱傭條例》和《職業介紹所規例》的行為。

張建宗期望,《條例草案》能得到立法會議員的支持和通過,以便修訂建議可於2月9日刊憲生效,加強保障外傭及本地勞工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