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滿漁護署未將海下等地納入郊野公園 環團提司法覆核
撰文:鄧子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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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人士不滿漁農自然護理署未有把6幅於西貢土地納入郊野公園範圍,質疑署方在未經討論便自行作出決定,程序有不當之嫌,提出司法覆核。案件今日在高等法院聆訊,漁護署助理署長沈振雄今被傳召作證,他堅稱在作出決定前曾多次開會討論該6地的問題,惟非所有討論都記錄在案。
申請人為「保衞郊野公園聯盟」成員陳嘉琳,他不滿漁護署前年決定,把海下、白臘、鎖羅盤、土瓜坪、北潭凹及田夫仔等六幅土地,定為不適合納入郊野公園,且毋須交予郊野公園及海岸公園委員會討論。
申請人代表資深大律師祁志指出,未有任何文件記錄署方的決定過程,質疑署方私自下決定,並在決定後才補上詳盡評估資料,認為評估並不充分。
律師指2013年12月30日署方遞上立法會的文件中,署方已完成對包括海下的土地評估,並表示其後會向委員會收取意見。惟事隔不足兩個月,沈便向下屬發出電郵,表示已決定把海下等6幅土地列作不適合納入郊野公園範圍,當中並無任何文件記載兩個月來的會議及決定過程。
沈振雄辯稱有關事宜署方已在不止一次的內部會議內討論,整個過程及評估均遵照「不包括土地」的評估準則,又謂署長一直極重視該些土地安排,在正式公佈前亦有參與草擬過程,只是非每次會議都有文件記載。
法官區慶祥不禁問到,假如署長對事件如此重視,署方卻沒任何文件紀錄,是否署方的慣常做法。沈只稱通常由秘書負責會議記錄,會議「由朝開到晚」,未必每次開會都有記錄的習慣。
申請人律師認為漁農署這樣處理方式,反映程序有不當之嫌,又指當時署方聲稱基於發展潛力及管理困難,該六幅土地不適合納入郊野公園,惟根據2011年當局為「不包括土地」設下的更新準則,有關因素更應成為優先考慮將土地遞交委員會的因素,故此次決定跟政府政策方向相違背。
聆訊周四繼續。
案件編號:HCAL 54/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