泛民質疑財委修規應刊憲 立會秘書處:會議程序有法律效力

撰文:潘希橋 李偉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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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修改立法會大會議事規則後,議會戰場轉移至財委會議事規則之上。民主派22名立法會議員日前聯署去信立法會財務委員會主席陳健波,質疑財委會會議程序的修訂是否應該刊憲,同時會否影響正在處理的修訂機制建議。信中又質疑建制派「班長」廖長江提出的修訂有違《基本法》。財委會主席陳健波其後回覆,稱財委會議程序毋須刊憲,而立法會秘書處就指財委會根據《議事規則》成立,而《議事規則》則根據《基本法》制定,因此財委會議事程序該有法律效力。

財委會將在周六召開特別會議,處理兩項涉及財委會會議程序的修訂。(江智騫攝)

泛民在聯署信中質疑,財委會按法例成立,所做決定涉及政府公帑及重大公眾利益,對政府具有法律約束力,認為《財會程序》必須透過憲報公告形式公布;信中又認為,財委會現時尚在審議修訂《財會程序》的機制階段,然而在未確立《財會程序》前,廖長江已就有關程序的修訂作預告,認為應視之為無效,並質疑對方部分修訂違反《基本法》。

陳健波其後回信指,根據法例,修訂會議程序毋須以刊憲形式公布,而他會在財委會確立修訂財委會會議程序機制後,決定議員的程序修訂能否在會議上提出。他表示,修改財委會的會議程序從未刊登憲報,故希望民主派議員明白沒有此需要。他又不認同民主派所指,未有《財會程序》前不應提出修改,認為根據情況提出議案是議員的權利,呼籲議員於明日的特別會議上,「正正經經」根據會議程序制定機制,不要再作拖延。

就財委會的法律效力方面,秘書處就指,雖然《基本法》內並沒有關乎財委會的條文,但財委會具有核准撥款建議的明確職能,職能為《基本法》有關立法會批准稅收和公共開支的職權的體現,惟刊憲規定不適用。

秘書處又指出,《財會程序》第37A段,即無經預告而提出動議,可理解為只適用於財委會就政府當局提交的撥款建議所作的審議,如有需要日後可作檢討。

公民黨郭榮鏗表示,財委會的會議程序與大會的議事規則一樣,具有法律效力及應該刊憲,故認為由實政圓桌田北辰提出以議案的形式作出修改並不符合法律規格。他又表示,高度懷疑由廖長江提出的修正案,做法是違犯《公共財政條例》賦予給財委會的權力,是不合法地削減財委會的權力,認為要弄清這些法律問題才可作出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