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署控4人非法收集、處理及進出口有害電子廢物 共判罰款9.6萬

撰文:張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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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廢物收集商、回收場負責人與及兩家進出口商因從事非法收集、處理及進出口有害電子廢物,分別於本月2日和今日(9日)在粉嶺裁判法院被裁定違反《廢物處置條例》及《廢物處置(化學廢物)(一般)規例》,共被判罰款9.6萬元。

有害電子廢物如廢平面顯示器、廢鉛酸電池、從電器拆解所得的廢印刷電路板等,均屬化學廢物,含多種重金屬(如鉛及汞)和其他有毒化學物質,若不妥善處理,會污染環境及危害公眾健康。(資料圖片/黃永俊攝)

環保署於去年五月及六月採取連串執法行動,打擊在本港非法收集買賣、處理及進出口各類有害電子廢物活動。其間,環保署人員分別在屯門龍鼓上灘截獲收集商非法收集廢印刷電路板等化學廢物;在元朗新田一個回收場發現違例處理廢印刷電路板;在元朗大樹下東路突擊截獲一輛非法運載廢鉛酸電池等化學廢物的貨櫃車,擬準備非法出口到馬來西亞;以及於葵涌貨櫃碼頭截獲從波蘭非法進口廢平面顯示器等有害電子廢物。上述行動撿獲的化學廢物總市值約為140萬元。環保署經深入調查及蒐證後,向涉案的回收場負責人、廢電子零件收集商及進出口商提出檢控。

環保署發言人提醒所有廢物收集商、進出口商及回收場營運商,根據《廢物處置條例》及《廢物處置(化學廢物)(一般)規例》,化學廢物產生者須向環保署登記,妥善包裝、標識及存放化學廢物,並聘用持牌的化學廢物收集商將廢物運往持牌的化學廢物處理設施處置。此外,進出口化學廢物(包括作轉運用途)必須事先向環保署申領有效許可證。若違反上述法例規定,首次定罪最高可被處罰款20萬元和監禁六個月;其後再被定罪,可被處罰款50萬元和監禁兩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