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地兩檢】陳弘毅:中港法理思維不同 中央以立法原意解釋法律

撰文:李家偉 潘希橋
出版:更新:

全國人大常委會於本月27日批准香港與內地就西九一地兩檢達成的合作安排,翌日深夜,大律師公會就事件罕有發聲明炮轟人大常委會,指責其未就一地兩檢「確認」提出任何法理基礎及理據,狠批人大常委會做法,是回歸後在香港落實執行《基本法》的史無前例的最大倒退,嚴重衝擊「一國兩制」的實施及法治精神。
基本法委員會委員陳弘毅今日(29日)接受港台電話訪問時回應指,事件反映人大的法理思維與香港普通法思維不同,而香港和內地對法律解釋問題也有不同看法。但他認為,一條法律有不同理解是正常,所以他對中央根據立法原意的法律解釋方法來解讀《基本法》第18條表示理解。

陳弘毅稱,一條法律有不同理解是正常,所以他對中央根據立法原意的法律解釋方法來解讀第18條表示理解。(資料圖片)

被問到是否同意人大對《基本法》第18條的解讀時,陳弘毅指出,香港法律界包括他自己本人,對第18條的理解是「從字面的理解」。「原本理解就係從佢字面去理解,呢個亦都係普通法嘅理解方法」。但在內地法律界,他表示從過往幾次人大釋法來看,內地則是由《基本法》立法原意去理解。他舉例,指2001年終審法院是「按字面理解」裁定在港出生的內地雙非兒童擁有居港權,「但係內地過去幾次嘅人大釋法,包括特首任期、居港權,佢哋都係從立法原意去理解。」

陳弘毅稱,自己接觸過的內地官員和學者會翻看起草時的討論,從立法原意解讀《基本法》第18條。他表示當時中央政府希望在香港實施的全國性法律能夠應用於整個香港,並無思考過一地兩檢口岸區使用內地法律的情況出現,所以他們認為第18條並無禁止口岸區一地兩檢的安排。他又直言,一條法律有不同理解是正常,所以他對中央根據立法原意的法律解釋方法來解讀第18條表示理解。

對於大律師公會擔心今次會立下先例,日後人大將可以無限伸延在香港不同地方劃地實施內地法律,陳弘毅就認為人大有表明是次是「特別安排」,並無改變香港出入境管制的高度自治,「佢意思係本來過境嘅人都係要通關㗎啦,本來喺深圳做,依家喺西九做」。他稱,從香港法律界中不少人的角度來看,人大今次「決定」未有足夠法理上的說服力。他指是次事件正正反映在「一國兩制」下,人大的法理思維與香港普通法思維不同,而香港和內地對法律解釋問題也有不同看法。

城大法律學院副教授兼立法會議員梁美芬認為,大律師公會聲明反映香港有部份法律界人士對一國兩制及香港基本法的立法原意「始終缺乏全局的了解」,她認為基本法從制訂開始,就帶有普通法及中國法的雙重特性,若香港只論述自己看法,無視中央與地方關係的憲制事實,又或拒絕了解國家憲制,只會變成無法對話,情況令人憂慮。

她認為基本法「是有生命力的憲法」,賦予特區政府在高度自治範圍內有行政酌情權去做配合社會發展的決定及安排,而現時政府提出的一地兩檢方案,並不需要根據基本法第18條啟動附件三,亦不違反基本法第22條,「在一地兩檢安排下,內地執法人員不會在專區以外執法,他們做的決定只涉及內地的入境工作,不會干預香港內部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