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前壽司創辦人鄭威濤 另開板長被裁搶生意 終極敗訴

撰文:朱幼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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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前壽司創辦人之一鄭威濤另開板長壽司搶客被告,今上訴失敗需交還利潤。(取自板長 • 板前寿司(香港)fb)

連鎖壽司店「板前壽司」創辦人鄭威濤,被生意拍檔指他私下開設其他「板前」分店和另一品牌「板長」搶生意而引發商業糾紛,鄭去年被上訴庭裁定敗訴,需交出有關利潤。鄭不服向終審法院提終極上訴,終院今下判詞駁回鄭的申請。

終院法官大比數裁定鄭敗訴

終院法官以大比數裁定,鄭在沒有得到首間板前壽司店其他股東同意下,私下開設其他公司經營分店,與首間店爭生意,及奪去主店生意。他作為首店公司董事,有責任以公司的最大利益行事,而他卻違反了這責任。

以自己名義再開設板前、板長分店損股東利益

鄭與生意伙伴潘嘉聞早年在香港合作經營日本拉麵店「味千拉麵」,二人於2004年再合作,成立駿濤有限公司經營第一間位於尖沙嘴的板前壽司。惟潘指鄭後來以自己名義開設多間公司,並經營多間板前及板長分店,令他們合營的首間店舖的利益受損。

潘指鄭的行為違反衝突法則,即指如董事這類受信人,不可令自己和公司的利益有衝突,於2011年間入稟代表其他股東向鄭興訴,並要求與鄭瓜分分店收益。

鄭於2013年原審時,原審法官裁定其他股東有違合約在先,裁定鄭勝訴。潘的一方提出上訴,上訴庭去年推翻原審決定,裁定鄭敗訴。鄭遂向終院提終極上訴。

終院今以大比數裁定,鄭並無得到股東同意或默許他開設其他餐廳,而他開設的分店又確與首店的生意造成競爭,故裁定他有違反董事的受信責任。

案件編號:FACV17/2015